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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4-06-25 00:00 点击:

(适用于军队任务及国家任务的本科学员)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相关规定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具有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

    2、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3、通过普通高等教育,经审核予以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优良,表明本人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国家组织的四级外语水平考试,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因政治思想表现差或因犯错误受过纪律处分无明显改进者;

2、课程考试有3门以上(含)经补考及格者;至毕业前有1门以上(含)经补考仍不及格或毕业考试、毕业论文不通过者;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过级者;

4、多数课程考试为及格水平,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也为及格水平者;

5、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6、不服从毕业分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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