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方 医 科 大 学
普通本专科生学生证及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及标志。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须经本学院注册后方可有效。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按规定到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具体办法详见《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或抚养人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学生证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学生可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学籍考务科进行更改。
第五条 学生证、校徽遗失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办,但应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并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补办申请表》,经学生管理部门证明、院(系)盖章后,到学校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办理。学校教务处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四集中补办学生证、校徽。
若遗失的学生证、校徽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校徽交院(系)学籍办公室,由院(系)统一交学校教务处处理。
第六条 如发现重领学生证或在学生证上涂改姓名、家庭地址,借给他人者,除没收其学生证外,本人需作书面检查,再由学员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和态度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首次发放学生证及校徽为免费。此后,学生要求补发、换发学生证或校徽须交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须将学生证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注销后的学生证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学生因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时,必须把校徽和学生证交回到学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和交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校内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校教务处换领学生证。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违反校纪处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的学生证及校徽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