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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课堂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教字〔2019〕39号)

发表于: 2019-11-26 15:05 点击:

南方医科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课堂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提高课堂教学建设责任意识,严格课堂教学纪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 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学校书记、校长是总负责人,学院书记、院长是具体负责人,系(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授课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课堂教学管理,学校教务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督导具体落实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五条 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贯彻“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鼓励积极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注重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以及国家情怀。

第七条 加强课堂秩序管理。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严守教师职业道德。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等下列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编造或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


第三章 学生职责

第九条 按时上课。必须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事因病无法上课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尊敬老师。教师进入课堂上课时,全体同学应随值班学生干部的口令起立向教师致敬,待老师还礼后再坐下。

第十一条 认真听课。上课期间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集中思想、专心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行,不得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在课堂教学若需要使用手机、平板及通讯设备开展学习活动时,应严格按老师要求使用,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二条 遵章守纪。注重个人形象,衣着整洁、得体、大方,严禁穿背心、低胸服装、拖鞋进出教室。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不得在教学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不得在课堂上吃东西、睡觉或做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事情;不得在课室附近喧哗,不得干扰其他班上课。


第四章 课堂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课表安排。不得随意更改上课安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规定的学时和进度授课,非经批准不得增减课时、变动教学内容或提前结束课程。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调课。各单位每学期调停课课时不得超过单位总课时的1%,超过的减扣单位教学绩效。下列情况根据正式通知经核实后不计算在内: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机关安排的公务活动、以委员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受学校认可的正规学术组织邀请做大会报告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调停课。

第十五条 坚持1234听课制度。以听促讲。每学期,校领导听课不少于1次(每个联系学院不少于1次),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听课不少于2次,教师听课不少于3次(含听其他学院课程),系(教研室)领导、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听课不少于4次(含听其他学院课程)。教学督导听课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文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堂评价

第十六条 课堂评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好”和“差”两方面。注重导向作用,体现对课堂教学各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课堂评价是指对一次课堂授课中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开展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课堂评价按实施者可分为学生随堂评价、教师听课评价(督导、同行、管理人员评价等),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每套评价表包含若干定量评价指标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指标根据教学改革动态调整。每项定量评价指标(被)赋予不同权重,以五星评价为主,每套指标满分100分。定量指标中可包含“是否”类的判断性指标,具体分值根据情况设置。

第六章 评价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听课评价以学院及教研室为主、按学校听课要求组织开展。学院应指导各教研室做好安排,与学院督导评价一起覆盖到全体教师。重点对新上岗青年教师、通过试讲教师、上一学年教学质量评价靠后的教师以及学生出勤率较低、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价。学院和授课教师应倡导学生积极开展随堂评价。学生随堂评价由学生对2天内上过的课程进行实时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课堂评价指标根据理论、实验、体育、讨论、见习等教学环节分别设置,设置教师用表和学生用表两套。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另行补充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认定

课堂评价总分=学生评价*50%+教师评价*50%,必须包含学生评价,没有教师评价的参照学生评价得分。

课堂评价总分在全部教师排名前15%的为“优秀”,排名后15%且低于60分为“差”,排名后5%且分数低于60为“较差”。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当学年不能认定为“优秀”:学生或教师评价数据平均值位于全校末15%者,没有完成学年教学能力培训要求者,没有完成学校“听课要求”者。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当学年认定为差:发生过教学事故者(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较差”),存在立德树人、师德师风方面问题者(严重的认定为“较差”),诱导、误导学生评价方向者。

3.学生评教为良好及以上、不存在上述第12条情况的,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获校级中青年教师本科课程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课堂教学质量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第七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本科教学课堂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学工作考核、教学评优评先、教师职称评聘、单位教学绩效等工作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如果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诉,学院应积极应对并组织复评。如果有一条评价结果经核实和事实不符的(如教师未迟到却填报为迟到),该生当周全部课程评价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月公布评价结果。公布各单位及教学督导开展评价情况,公布教师评价结果、学生随堂评价结果(全校排名前15%,后15%且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开展“名师”计划,筛选出教师、学生心目中课堂优秀的课程和教师,多途径宣传。并作为教学竞赛、优秀教师评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一个学年内:1个教学班课堂平均评价为“差”的,给予警告;1个教学班课堂平均评价“较差”或2个教学班平均评价“差”的,给予严重警告,暂停授课一个学期。(平均评价分来源:教学班评价人数不少于10人的学生评价平均分,或者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的平均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教学帮扶。对评价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教师,教研室通过试讲、助教等措施予以帮扶。应督促、指导其积极参加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活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教学绩效。教务处、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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