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优秀评奖

关于开展第一届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评选的通知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14-12-14 00:0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校教字〔2014〕1号), 牢固树立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本科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本科教学优秀教师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从事本科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凡获得本科教学优秀教师奖励的人员,三年内不能再次参评。
    二、评选数量
    学校原则上评选5名本科教学优秀教师。坚持宁缺毋滥原则,达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符合要求名额可空缺。
    三、基本条件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国爱校,爱岗爱生,治学严谨,师德高尚。
    2.连续从事本科教学工作5年以上,无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近3年普高全日制本专科年均教学工作量120学时以上,临床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00学时以上,且超过本系(教研室)年人均教学任务的120%。临床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包括担任八年制导师、本科生临床实习带教、教学查房、临床技能培训学时等,需提供相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课表,并经医院教务处和学校教务处两级审核认定。 
    4.连续3年学生教学评价和专家教学评价均为优秀。
    5.至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任意2项:
    (1)近3年至少主持1项校级重大本科教学改革项目或者校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第1作者)。
    (2)近3年省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名),或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前3名)。
    (3)近4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完成人),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完成人。
    (4)近3年在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教学论文3篇(第1作者),或者担任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以上。
    (5)近3年指导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本科生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以上SCI论文。
    (6)近3年获得学校教学竞赛一等奖,教学优秀一等奖或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7)近3年在全校范围内举办过公开示范课,或者在学生学习支持中心担任过咨询导师。
    6.对于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特别突出成绩者,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可以专项推荐。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12月21日前各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推荐。12月23日前各单位组织学生测评,经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按照推荐指标择优推荐,将汇总表(附件2)报学校教务处。原则上教学绩效评价前3名的单位推荐1-3名,其他单位推荐1-2名(附件3)。
   3.考察评定、网络展示和票选、学生测评。12月22-25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完成资格审查。网上展示候选人事迹材料和教学视频,组织广大师生进行网络票选,投票结果作为会议评审的参考依据。 
   4.演讲答辩。拟于12月26日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和述职答辩。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中青年教师、学生组织成评审团。通过专家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高低确定获奖教师,并予以公示。答辩过程面向全校开放并网络直播,展示优秀教师的风采。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
    五、表彰奖励
    1.学校对获得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予以通报表彰,并组织宣传获奖教师优秀事迹,设立教学名师讲堂开展教学示范观摩活动。
    2.学校设立本科教学优秀教师奖励基金,获奖教师每人奖励10万元。
    3.学校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各类教学和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指标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出国留学、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获奖教师需要继续坚持在本科教学一线,3年内年均普高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量不低于评选条件规定工作量。对无特殊原因教学时数达不到评选条件要求,或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教师,学校可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获奖教师需担任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教学导师,为学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附件:(点击下载
    1.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申请表 
    2.  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推荐候选人汇总表  
    3.  南方医科大学第一届本科教学优秀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教务处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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