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校须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
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各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记者曹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