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学日前规定揭发作弊者曾受处分可减免,在广州各高校引发争议
考试作弊,一个老掉牙的话题。问题是,解决老问题现在有了新办法,一种颇有争议的方式:日前,北京理工大学出台一则通告规定,如果在学校曾经受过处分,可以通过揭发同学考试作弊行为减轻乃至消除自己所受的处分。这个规定一出台,即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到底这个办法是有利互相监督杜绝作弊呢,还是让犯错者有机可乘?会不会造成同学间的互相猜疑?广州众多高校同样面临着考纪考风的问题,他们又是怎么看待这种做法的呢?
■记者调查
广东高校:减轻处罚看表现
基本上,广东各高校每年都有抓获考生违纪作弊的现象。为了遏制作弊歪风,各高校不但有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手册》等规章制度,不少学校还专门制订有独立的处理考试作弊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如何才能够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因为考生作弊被发现,受到的处分是严重的,往往能够影响到考生今后的前途,广东就有两个高校发生过因为考生作弊而被取消学士资格、学校被告上法庭的案例。
众多的作弊处罚规定并没有对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作详细的规定,而且也没有通过揭发他人作弊来减轻自己处罚的规定。如何减轻自己的处罚?在高校从事教学或学生工作的老师的回答基本上都是“看表现”。
华南理工大学教务处曾志新处长说,犯错越严重处罚也越重。比如开除学籍,这样的考生在该校是没有任何机会改过的;但是如果处罚相对较轻,比如留校查看、记过等处分,如果考生“表现好”就有机会减轻处分,起码的条件是不再犯错,并且学习、品行各方面有良好表现。曾志新认为,揭发他人作弊是学生的正常行为,不能算是受过处分的学生“表现好”。而广州医学院一位大三学生告诉记者,该校有规定学生如果犯错误被记过,一年内不能撤消。一年期满,若无出现其他问题,可以向学校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一般都能通过。
■专家点评
不符合人性化的管理理念
广州市招考办负责人:我个人不是很赞成这样的做法。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本身是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应有的处罚,并且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如果揭发作弊可以减免自己曾受处分的话,可能会对其他人有一定的恐吓作用,但是不符合学校对学生人性化的管理理念。控制作弊主要是通过加强和完善考试管理来解决,通过同学间的揭发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经验告诉我们,那些作弊风气盛行的地方,问题往往不是发生在学生身上,而是发生在考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么就是监考老师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
揭发不是减轻处分的条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王洪琦:每个学校对各类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不一样,对于考试作弊,有的学校采取留校查看等处分,而中医药大学则给予记过处分、不给学位,对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以提供改过的机会。但是,中医药大学没有靠揭发他人作弊而减轻处分的规定。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虑,但是没有必要把处分与揭发行为连在一起,不能将揭发作为减轻处分的条件。
■小调查
北京一所大学近日发出通告,揭发同学考试作弊的,自己曾受的处分可以减轻乃至取消。本期话题:对这种遏制作弊方式,你怎么看?A赞同;B反对;C无所谓
调查总人数:112人(本调查结果和部分观点由广州移动节节发--小精灵提供)
■观点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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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处分实质可行
小罗(山东大学大三学生):现在的处分减免制度已经被架空和形式化,很多处分后来都被以各种并不能服人的理由撤消,不能真正起到处罚、威慑的作用。这种做法提出了一种实质性的、具体的减免处分的条件,可以作为减免处分的一种方法试行。
风险加大作弊会减少
林风(华师大四学生):任何奖励行为都应该对应一个处分行为,缺一不可。作弊在每间学校都在所难免,现在对作弊规定的处罚措施很多,但是对揭发他人作弊的奖励却很少。如果有制度鼓励揭发他人作弊,效果不仅仅是揭发了多少人作弊,大家都知道有这个机制,作弊的风险加大,作弊行为自然会减少。
阿呆(笔名):这种做法有利有弊。如果大家互相监督,能增加作弊者的压力,对杜绝作弊现象将有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蓄意打击报复则会形成恶性循环。
形成互相监督机制
黎超超(乐美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大学里一起考试的都是互相熟识的同学,让他们之间互相监督是不可能的。出台这样的规定,可以形成一种互相监督的机制,减轻学校、监考老师对维持考试风气的压力,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邹娟(联通公司客户经理):这样的措施好,考试作弊都在暗处,不靠揭发很难发现,单靠监考老师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有这样的人,有这样的一股潜在的力量,来监督作弊行为,让广大考生都有公平的考试环境。
举报揭发应该有奖
小品(笔名):可以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也让曾经受过处分的同学有个改过的机会。
石头(笔名):支持这种行为。举报揭发有奖。
一毛(笔名):这样应该可以吧,戴罪立功嘛。
弹
导致同学互相猜疑
陈仕相(中大社会学系研究生):是人都有投机心理,杜绝作弊不能靠揭发。同学间互相揭发容易扩大到日常生活中,造成同学之间互相猜疑和不信任。
小陈(广州大学大二学生):这样做有可能在同学中产生不信任感,无形中造成同学关系紧张。从揭发别人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有点损人利己的意味。
学校处分形同虚设
阿包(笔名):只有有处分记录的学生才会这样做,不过这样会影响同学之间的团结,甚至会有更严重的后果,而且这样也会使学校的处分制度形同虚设。
小陈(中大大三学生):揭发作弊并不是对过去所犯错误的实质性改正,因此撤消处分是没有道理的,可以考虑给一定加分或者采取其他的奖励形式。
赵文杰(笔名):自己受处分是要知错能改,而不是去找别人的错。
戴罪立功学校不适用
黄广智(中大研究生):这种做法与戴罪立功不同。很多犯罪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当犯罪供出同伙减轻国家损失时,可以为这种罪犯减轻刑罚。但是作弊纯属个人行为,这种行为造成的利益和损失都是自我的,法律意义的戴罪立功不能用在学校中。
打小报告不能转变品行
郑田(广东商学院辅导老师):学生改善自我品行的方式有很多,受到处分的学生应该通过学校、老师的教育,以自己的表现来立功和减轻处分,这些才是转变学生思想“内因”的关键。而揭发他人、背地里打小报告的行为,在社会上也得不到认可。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肖海坤
实 习 生 陈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