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高校收费政策及资助制度是全社会特别是寒门学子及其家长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仔细阅读本文,你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高校收费的来由,弄清如何获得资助政策的帮助。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至1997年,全国高校招生已全部实现并轨,缴费上大学已被人们所接受,高校缴费上学局面基本形成。随着高等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入高校学习的贫困学生也相应增加。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口还占相当大的比重,非农民群体中还有一部分城镇下岗职工,他们的子女之中有许多是优秀人才。虽然目前高校收取的学费大约平均只占大学生培养成本的四分之一,但仍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承担,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就要求与之相配套的资助体系的尽快建立,以确保每个大学生都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确保每个大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
一、高等学校收费政策的形成
高等教育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存在于社会,它的主要职能就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 高等教育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存在于社会,它的主要职能就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建设者、管理者和领导者。我国高等教育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教育资源的不足,能够进入高校深造的学生相对有限,国家发展高等教育更多的目的是体现其社会价值,因而高校办学的费用全部依靠国家拨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量的增多,使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作出了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高校连续三年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到200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学生要上升至1600万左右,毛入学率将达到15%以上。按国际通行标准,毛入学率达到15%即进入大众化教育。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
高等教育趋向大众化,高等教育要发展,必须增加高等教育的投入,确保质量。早在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顿在其著名的《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帮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中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他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由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共同承担。这一成本分担理论所依据的价值基础是:高等教育是有投资有收益的活动,满足了多个主体的需要,收益人包括国家、受教育者个人、企业、家庭、大学。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受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政府是高等教育的主办者,也是受益者,因此应在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凡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其它大众,也应承担其部分责任,也就有了紧俏专业的学生在就业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定的教育补偿成本费;学生及其家庭是直接受益者应支付学费,这就是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高等教育收费政策。高等教育发展史也表明:实施高校收取学费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积极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出路,一是靠改革,二是靠以政府为主,多渠道不断增加投入”、“高校收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建立一个由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机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学校的办学费用来自多种渠道,对高等教育的成本实行分担,由此形成了大学的收费制度,并于1997年在全国高校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部分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这为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因此,让受教育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作为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一方面符合谁受益谁付款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高等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新的教育投资,弥补了办学经费的不足,可以使更多的人享受高等教育,可以扩大受教育机会,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享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然而,尽管我国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实际存在的差距,一部分家庭收入不高,甚至仍处于经济贫困状况之中。高等教育的收费对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来说,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了保证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影响他们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性,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办学的优越性,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资助保障制度。
二、建立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基础
高等教育实施收费制度以后,要解决寒门学子入学,并使之顺利完成学业的根本措施就是要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它的基础源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治上的需要。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必须为国家政治、经济服务。国家通过资助高等教育选拔人才,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对于发展经济,促进科技和推动社会进步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逐步实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健康成长,奋斗成才,不仅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也对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从政治上讲,资助困难学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高等教育中的具体实践和切实体现。
第二、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认为教育直接贡献于社会经济发展,高等教育投入是一种具有直接收益的投资,个人读书是为更多贡献于社会的活动,因此,发展高等教育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困难学生给予经济资助是国家投资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教育资助主要采用了助学金,奖学金等不需偿还的形式。
第三、社会公平、教育机会均等。由于社会承袭所得和财富分配不均,只有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并通过教育的支出政策相配合,才能实现所得及财富重新分配的目的。政府的资助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制度。事实上,实行严格的高考制度,必然存在个人天赋与经济可承担能力的矛盾。如天赋好,后天刻苦努力,通过了高考而家庭又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将其拒之门外,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资助制度正是通过向贫困学生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援助,改善或缓解其经济拮据状况,增强其教育支付能力,使其不致因经济条件差失去入学的机会,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公正性,保证其受教育的均等权利实现。
三、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根据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培养不同人才规格的需要,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民助学金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始于50年代终于80年代初期。1952~1955年,高等学校学生全部给予人民助学金,且全国统一标准。到1955年8月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等师范院校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助学金由全体享受改为部分发给,凡家庭富裕能自付生活费者,不发;凡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
第二阶段,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阶段。以198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为标志,其特征是“助”“奖”结合,变单一的人民助学金为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
第三阶段,人民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以1987年7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为标志,它取消了助学金,其资助形式以奖学金和贷学金(一种由学校发放的无息代款)并存。这期间又以1993年、1994年颁布的《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为标志,确立了以奖学金为主、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助形式的资助制度。
第四阶段,多种资助形式并存阶段。从1995年高等学校收费改革到现在。这期间的资助制度以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标志。至此已基本形成了我国依靠政府出资的“奖、贷、勤、补、免”为一体的资助制度。
随着高校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加,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也相应上升。“目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20%左右,部分大学甚至高达30%”。由于贫困学生的增多,单靠过去完全由政府出资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已无法完全解决学生的经济困难,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等多渠道,才能不断扩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覆盖面,加强资助工作力度。于是在1998年政府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即由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工商银行)按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给贫困大学生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一致,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补贴,个人只负担50%的利息,开始是以抵押进行担保的一种担保式贷款,1999年开展试点不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在2000年8月出台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修改了一些条款并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是个人信用担保。即无需低押物担保,全凭学生个人的信用还贷。进入2002年4月,国家为鼓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并考虑到特别困难学生将来还贷能力,再次推出《国家奖学金》制度。即:由政府出资,分为两个档次,奖金金额分别为每年6000元和4000元,同时学校给予减免学费。
以上四个阶段中,前三个阶段都是在学生不缴纳任何学杂费的基础上进行资助的。也就是说,学生上大学不但不缴纳任何费用,对于贫困生,国家还以不同形式给予补助,部分学生连生活费都由国家包了。这在当时以培养精英为目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新形势下,那种统包统分的旧体制,已经不能解决广大贫困学生的根本问题,于是便有了第四阶段。这阶段继承、保留了原有的资助模式,同时引入了国际惯例,通过金融手段进行资助。形成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一整套大学生资助制度,并已显示出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四、高校教育资助体系的实践
我国高校教育资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由单一的靠政府统包到由政府、社会、金融机构、学生个人等多方分担多形式并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奖、贷、勤、补、免”的资助体系,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资助制度。
1.奖——奖学金。设立奖学金的目的是奖励学生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学金的发放重在“奖”。它包含:人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人民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一般面向全体学生,凡每一位勤奋学习的学生其受奖的机会是均等的。我校设立的人民奖学金项目达6项,新生奖学金最高资金额可达5万元/人·年;国家奖学金是为贫困优秀大学生而设立,也是资助力度最大的一项资助措施,除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奖励金外,学校还将减免其学费。它的获得者既要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又要满足学习成绩、个人品德优秀条件。我校去年已有553名优秀贫困学生获此殊荣。国防奖学金是一种义务奖学金,在学生志愿基础上按相关条件评出。目前,海军、空军、陆军都在我校设立有国防奖学金。我校社会奖学金是由社会知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目的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扩大企业知名度,在最具可能性的未来用户中进行宣传活动。有的是为吸引优秀大学生毕业后到自己企业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目前我校有社会奖学金24项,每年奖励资金额达224万元。
2.贷——贷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前者是由学校借资给学生,无任何利息。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借款后而没有偿还能力的或毕业后到艰苦地区工作的,我校还可以减免还借款的50%到100%。近三年来,我校共为4924名学生提供了无息贷款,发放金额达300多万元,解决了贫困学生日常学习所需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依靠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运作,由商业银行具体经办,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这一资助模式是解决贫困学子根本问题的主渠道。按相关规定学生既可向银行申请学费贷款,还可以申请生活费用贷款,且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可延续到学生毕业后四年。国家助学贷款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学生毕业以后以工资收入逐年还款。它是对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信用体系的一种积极探索。一经推出,深受社会、学生、学校欢迎。三年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金额已达30亿元,共帮助35.1万名贫困生圆了大学梦。我校密切配合银行,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实现了“一校多行”,“一行多支”(一家银行,多家支行)的贷款模式,不断满足我校学生借款的需求。截止到2002年9月,我校共4130名学生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合同总金额达到4399万元。
3.勤——勤工助学。它是解决贫困学生日常生活费用的重要途径。旨在促使学生通过一定的劳动取得报酬,避免滋生“等、靠、要”的思想,同时也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实践证明,学生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劳动解决日常生活费用;另一方面可以锻炼意志,培养实际生活能力和自强自立的精神,增强他们的责任感。目前,我校已形成以劳务型、智力型、有偿服务型相结合的勤工助学体系。学校从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公共卫生区到学校实验室、机关等部门开辟岗位,让学生参加学校劳动,参与学校助管、助教、助研等工作。我校每年设固定岗位3000余个,三年来,共发放勤工助学酬金600多万元。
4.补——困难补助。它是解决贫困学生临时困难的重要手段。我校的困难补助分临时困难补助和定时困难补助两种形式。除此外,每年还以发放寒衣、春节对留校学生发放慰问品、慰问金等形式相结合,每年发放的困难补助金达300万元之多。
5.免——减免学费。继交费上学以来,国家就考虑到来自特困家庭的学生缴费的承受能力,于1995年出台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有关通知》。该政策一直沿用至今,并且在新时期又有所补充。即:凡获得“西部大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者以及“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均减免其相应的学费。三年来,我校共减免了1968人的学费。
“绿色通道”是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专门设立的资助通道。凡是持有武汉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家庭确实困难,有地方政府的证明,所需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不足或因邮政、银行网络故障取不出钱的学生,学校先给学生借款,差多少,借多少。也就是说学生借用理工大的钱来交理工大的费,保证了他们顺利报到入学。让学生一进入高校就真正感受到国家、学校对寒门学子的关心。学生入校后,经过认真调查审核,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分别视其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保证不让一个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三年来,我校合计有1636人从“绿色通道”进入学校,学校为他们提供了611万元的借款,保证了他们顺利报到入学。
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它的实施意味着建立起了一种高校发展的与免费上学完全不同的新的机制。也正是有了这一改革,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不断满足了我国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