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颁布《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已下发我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及省内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于10月1日生效。
《实施细则》从结构上看,分为九章,86条。从内容上看,有如下几个特点:
1.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引导和管理
细则在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对事故受理、审查、协调和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通过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效率。
2.突出主动预防为主,强调事故预防与处理相结合
处理预防事故部分从近年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工作环节入手,不求面面俱到,而是有针对性地从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主要环节上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行为,变学校被动、消极预防为积极、主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预防事故的措施。预防事故有33个条款,占整个《实施细则》的40%,这是《实施细则》与其它省市已颁布的条例相比最突出的特点。
3.体现依法治校方针,贯穿以人为本思想
《实施细则》贯彻了预防事故是学校法定义务的原则,基本条款都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贯彻了教育规律的原则,对体罚的规定、校园秩序的规定体现了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育人的规律;贯彻了依法治校、保护弱者的原则,针对我省沿海且江河湖泊众多、山塘水库密布的地理环境,及近年来我省中小学生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占学生非正常死亡比例接近90%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设置中小学生生存教育和训练的条款,培养学生水中自救互救的技能。
4.重在贯彻落实教育部《办法》,可操作性较强
事故的责任部分条款很少,这是因为《实施细则》是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无权对伤害事故当事各方的责任进行规定,所以,《实施细则》只是强调要以教育部《办法》为依据来确定事故责任。根据教育部《办法》的要求,《实施细则》对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事故赔偿金的来源作了详细规定。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参考了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充实。既有可操作性,又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留有余地。
为保证《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省教育厅还专门配发了印发通知,在通知中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通知指出,目前,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利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是事关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受教育者生命安全及家庭幸福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制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2、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观念,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通知说,《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颁布我省的《实施细则》,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因此,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把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在法制轨道上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处理起来可能千差万别。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在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预防和处理的同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追究责任,举一反三,从而不断提高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效率和能力。
《实施细则》作为省教育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我省各地、各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具有约束力。拟在条件成熟时将《实施细则》纳入我省教育立法项目,上升为我省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
200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