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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七年制专业学分制管理规定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发表于: 2004-10-26 00:00 点击:

第一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㈠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要课程。

㈡ 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二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㈠ 一般课程学分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 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

㈢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㈣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三条 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数为:七年最少需修364学分,其中前五年最少需修260学分。

第四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80%左右,选修课20%左右,其中限选课、任选课各占10%左右。

第五条 校际之间同类专业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可承认其学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七年。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可延长两年。

第七条 对于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时间。攻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必须至少延长一年,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本科阶段如因重修、休学等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第5学年之后进行,待学习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九条 学生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任选课学生可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可以跨系选课修读。学生要在第17、18两周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课程,实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问的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不应低于26学分,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5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提前修读课程,应具备上一学期平均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考虑其课程衔接情况,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成绩在8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学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程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学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

㈠ 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些课程,须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院系部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㈡ 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须提交考试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满60分)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不给学分。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采用百分制。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要按照广东省高教局《关于加强和改革高等学校考试工作,整顿考试纪律的意见》(粤高教[1989]95号)的要求进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题,经院系部主任指定一套为正考题,一套为备用题,要努力做好试题库建设工作,逐步做到教、考分离,有的课程可以实行全校统考,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补考由教务处集中安排。

第十八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重修。重修以两次为限,重修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部批准并安排在有开课的年级修读。补考及重修需交一定的费用,其标准另定。

第十九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学生本人要求,可给予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仍不及格,不给补考,必须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及计算学分成绩(计算方法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本科专业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学分成绩为零。经重修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计算学分成绩。重修后仍不及格需第二次重修,考试及格者按实际成绩登分,其学分成绩按“60”计算。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成绩(只计算必修和限选课程),计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等于该课程的成绩(百分制)乘以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成绩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成绩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成绩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成绩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成绩,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于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85上者,为学习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在校期间平均学分成绩在85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章 双学位 双专业 主辅修

第二十四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三种制度。

㈠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㈡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资格。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都必须系统地修完两个专业的全部课程。对于在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在第二学位(专业)可承认其学分。

㈢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毕业时注明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辅修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主要课程的学分 70%以上。

㈣ 上述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均在本科阶段实施。

第二十五条 正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二两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成绩点在85以上,可以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其手续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亦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已修完本专业一半以上学分,平均学分成绩点在80以上,可以申请攻读同属一学科的第二专业,其手续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攻读双专业的学生,只有在第一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应修读的专业课学分,才可准予第二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专业都应积极实行主辅修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修一个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三年级开始,对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主辅修毕业,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 攻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上注明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 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者;

㈡ 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未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者;

㈢ 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学年平均学分的三分之一者(经重修已及格的课程的学分可不再计入);

因以上㈠~㈢情况退学者,由本人申请,经系、部、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留校试读,并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只能一次。经试读一年后,仍未改变者则给予退学处理。

㈣ 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以上者;

㈤ 学生因其它原因需要退学的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五) 至 (十一) 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系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于毕业。

(一)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前5学年课程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规定的获得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成绩、英语达到大学四级水平者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的学习期限内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参照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如学生不能继续七年制学习,需转入本科专业学习的,应参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七年制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毕业分配办公室纳入提前分配计划。

第三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㈠ 毕业时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者。

㈡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㈢ 体育不及格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七年制各方向。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考勤、奖励与处分等),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在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从一九九九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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