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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普高招生章程

原创 发表于: 2005-05-06 00:00 点击: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南方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 12121 ,英文名称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

第三条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学校195110月创建于齐齐哈尔市,1970年迁址广州,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建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以医科为主,理工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热带医学、生物高技术等为代表的优势学科群。学科涵盖医学、工学、理学、法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经济学等八大领域。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广东省省会广州市,现有两个校区,北校区地处广州市风景秀丽的白云山东麓(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校区地处广州市新会展中心附近(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石榴岗路13号)。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逾百万平方米。校园绿树成荫,花团锦簇,是广东省一级园林式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若干个赴各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按《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宣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专家论证和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20多个省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年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详情可浏览我校本专科招生网。                        

第四章 报名和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 报名:凡符合国家教育部和相关省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规定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考生须按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填写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和考生志愿表。考生志愿以统一填报的高考志愿为准。有关我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编印的《普通高校在各省市招生的院系(科)专业计划》或补充通知。

第五章  考试科目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学生,均须参加统一组织的高考。广东省考试科目为3+X,即语文、数学、外语+ XX由“综合+1”的考试科目组组成,我校选考科目1为物理、化学或生物;其他省市的考生均按理工类考试科目的要求执行。同时我校五个专业(护理学、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英语)兼收文科考生,选考科目为文科类科目。

 第十六条 报考临床医学八年制的考生需参加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凡未参加英语口试的考生,不能被该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综合考核 ( 面试 ) 或水平测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录取标准及录取程序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南方医科大学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集中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录取控制线,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00% -120% 的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八年制新生只从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中录取,在录取过程,学校将根据教学、生活设施的具体情况,调整男女生的录取人数。护理专业以招收女生为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按以下原则安排专业:( 1 )我校志愿间的级差分为1010500……,即第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 10 分,第三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其他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 )非第一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 3221 ”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市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加分和优先录取对象一览表》中先进对象、竞赛优秀生对象和政策照顾对象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确有专长的特殊人才、特殊条件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相关省份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方可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按规定控制在1%左右),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经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及时在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www.fimmu.com/

第七章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退学或转专业处理。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按年度足额向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杂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它生活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助学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我校现已形成了以助学贷款为主,勤工俭学、贫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困生生活补贴及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为辅的助学体系。

第三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800-2000/年,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奖励在各门课程考试中成绩第一的学生;学校每年组织国家奖学金评选,奖励金额为4000-6000/年。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下列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一)国家助学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已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贷银行可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二)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专项困难补助。学校从校友基金的利息中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四)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本人因重病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校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五)学费缓交或减交。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学校视情况适当延期。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适当缓交或减交学费。

第十章 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七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南方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达到本、硕、博培养目标,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近年来本科毕业生的总体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毕业生除考取研究生和出国留学者外,就业去向主要为各级医疗卫生部门、中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十一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条例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部门及专家教授等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招生录取原则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对考生的来信来访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由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处理,要认真做好接待、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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