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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学费不得跨学年

人民日报 发表于: 2005-06-16 00:00 点击:

 
   黑龙江省教育厅日前对高校收费作出严格规范。根据规定,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还要求,各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
  黑龙江省将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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