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医药类院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广东省教育厅
发表于: 2004-09-13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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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nfocenter-2004-209-yyfasm.tif |
粤教高[2004]128号
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我厅已以粤教高[2004]115号文转发,并在网上公布)精神,教育部高教司对评估方案中有关医药类院校的部分评估指标作了调整说明。现将《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印发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医药类院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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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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