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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发表于: 2005-11-18 00:00 点击:
关于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jsjxjy-25-2.doc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申请之日前调入高校并在高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和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今年暂不受理下列申请:
    (一)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同一申请人1年内申请认定2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标准参见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各高校受理申请时间内向学校提交认定基本材料。
    (二)委托高校(见附件5)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委托高校成立的专业小组对本校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后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
    (三)委托高校按照规定程序,负责认定本校申请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核准;非委托高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认定。
   (四)2006年3月26日至31日为委托高校报送材料时间,3月10日至25日为非委托高校报送材料时间,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收费标准
  (一)凡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人员,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粤价〔2002〕248号)有关规定缴纳认定费用120元。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把关,不能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三)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统一组织申请人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附件4)体检。
    (四)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省认定办不予受理。
     (五)认真做好认定信息校对工作,各单位上报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信息一览表》,要求申请人亲自核对、签名。
     (六)各高校认定材料在上报省认定办前,必须按规定将上报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六、其他
     (一)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20-37627657,传真:020-37627657转808,电子邮箱:
gdjszg@gdhed.edu.cn,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高教大厦1704房。
     (二)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热线:010-51686142、51686162(传真),电子邮箱:
jszg@center.njtu.edu.cn。如订购系统软件,请直接与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处联系,联系人:郭树东,联系电话:010-51688255。
     (三)请各高校于2005年12月1日前到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领取资格认定有关表格。
     (四)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均可在我厅主页“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
www.gdhed.edu.cn

  附件: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信息一览表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一览表 
          4.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联系电话
          5.接受委托高等学校名单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民办高校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学校在职教师,工资关系在学校,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承担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1门以上课程,且在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或1年以上;
    3.具有学校颁发的聘书和与学校签订了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独立学院的在职专任教师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编制在校本部的教师应回校本部申请认定。
    五、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其他要求参照《广东省200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

 

厅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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