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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4-03-31 00:00 点击: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 制订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人才引进和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 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教师的职位将逐步划分为A、B两个系列。本规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职位。关于B系列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有关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该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三个月举行全体会议一次。学校人事处为该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有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二)予以规定。
第七条 学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派,其成员包括院系党政负责人、本院系教授和相关学科专家,任期一年,可以连任。院长或实体系主任为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有关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三)予以规定。

第二章    编制确定与职位设置

第八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则》核定的我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中的“教师编制人员”数与“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数,为本规程所指全校教师编制的总数。
第九条 以上编制总数的90%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情况分配到院系,其余10%(主要为教授、副教授职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机动使用。
第十条 编制核定与教师职位设置相配合。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全校A系列教师职位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将逐步达到60%左右,教授职位与副教授职位的比例约为1:1.5。
第十一条 编制的核定根据“基础数”和“调节增加数”两类指标。“基础数”根据各院系拥有本科专业、在读本科生数、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在读研究生数、全校公共课教学等情况确定;“调节增加数”根据各院系拥有的全国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省部级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情况确定。具体编制核定细则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统一掌握的占编制总数10%的机动编制数,主要用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所必须的专业方向,特别是用于高水平人才的引进。该机动编制数的分配和职位核定,由校长提出方案,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在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的编制和职位额度(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内,校长可酌情处理有关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个案,事后需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在本单位核定编制数被全部使用以后,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编制指标。一旦本单位的核定编制数出现空额,则利用机动编制数获得的职位,自动转为本单位的核定编制,该职位所占有的机动编制由学校收回。
第十四条 各院系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2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统筹安排,按照本规程附件四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当年9月开始的学年度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经与院系核对后,报学校审核并公布。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受聘教师,若担任学校党政管理主要领导职务,或担任院长(系主任)、书记职务,则不占本院系教师编制数。

第三章    教师职务聘任

第十六条 在A系列职位中,教师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
1、 助教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最长三年,续聘期为一至三年,最多可续聘一次。
2、 讲师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三年,续聘期三年,最多可续聘两次。
3、 副教授职务一般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个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在受聘满三年以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4、 教授职务一般为无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但双方协议同意或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者例外。
5、 校外人士受聘中山大学教授职务,可签订不超过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助教、讲师、副教授在受聘期内,可以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受聘更高的职位。
第十八条 应聘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若第一次不成功,再次申请必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有固定期限职务受聘者,至迟应在其受聘期满之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续聘或申请更高职务的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任职者续聘期满,未能得到更高职务聘任者,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即按聘任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二条 应聘教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1963年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教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应聘副教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经担任讲师职务(1963年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副教授职务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应聘讲师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已经担任助教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讲师职务工作业绩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聘助教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学校鼓励按照本规程附件一的规定,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请教学助理承担助教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应分别制定本院系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者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行。各院系制定的受聘者工作业绩基本条件,除本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五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其受聘教师多数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五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工作业绩基本条件的院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别经学校文科、理科和医科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该院系副教授、讲师职务者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可低于本规程附件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可从事与教学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关于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的教师职务聘任资格,校长有个案变通处理的酌情权,但须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教师编制数和职位数,根据本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每个学年度本院系的职务招聘方案,提前6个月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教师。各院系每年度招聘的各职别教师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本院系各职别缺编额数的60%。在根据本规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进行的考核中,本院系某个职别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六的规定的院系,不得再招聘相应职别的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鼓励各院系从本院系的应届毕业学生中招聘教师。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内,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有权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按照以下程序,决定副教授、讲师与助教的聘任:
1、 申请副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两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同一职位的所有申请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时送给校内、外共3位同行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评审并排序,需至少获得2位专家赞成。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不少于7人,若少于7人,应邀请相关学科教授参加,下同)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拟聘任人选。拟聘任人选报请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即可获得聘任。
2、 申请讲师和助教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或学历证明文件,以及两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超过二分之一(或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赞成者,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即可获得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对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聘任个案,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定原决定。
第三十四条 教授的聘任,由各院系在本单位教授职位数内,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最终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三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同一职位的所有申请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时送给校内、外共3位同行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评审并排序,需至少获得2位专家赞成。院系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院系全体教授会议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最后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被推荐者即可获得聘任。
第三十五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教授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与受聘者签署,副教授、讲师、助教之聘任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受校长委托,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
第三十六条 教授、副教授职位可以由两个以上的院系联合设立(简称“合聘职位”)。合聘职位的聘任程序可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须经过设立“合聘职位”的所有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委员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出席者(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赞成,再提交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讨论合聘职位的多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联席会议主席,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任命。
第三十七条 “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等职位的设立和职务聘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受聘者已担任过教授职务(或获得正高职称)者,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聘任,但事后须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受聘者未担任过教授职务(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须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有固定期限职务受聘者的续聘申请,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述职报告和院系负责人意见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即可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受聘副教授职务满三年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听取申请者述职报告和院系负责人意见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则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四章  教师的职责及其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根据《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对每个教师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中有关受聘者的责任条款,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职务层次和薪酬标准等商定,可因人而异。各院系应制定本院系的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各院系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有关工作量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六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所有专业、所有层次教师职务的最低责任标准,都必须包含有承担本科学生课程教学的工作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其受聘教师多数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六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的院系,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一定年限内,受聘该院系教师职务者,其教学工作量达到本规程附件六的相应规定之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75%),则视为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条 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享受六个月的学术假,专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教师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以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各院系每学年享受学术假的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在职教师总数的15%。教师出国访问,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和学术假期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者,在课题进行期间,由项目主持人申请,分别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认定,可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享受学术假期间,其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师受聘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各院系应在每个学期末,将本学期本单位教师在校外兼职的情况,汇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视情况作出书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并相应扣减薪酬。
第四十八条 以《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为基础的考核,每三年全校统一进行一次,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各院系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教师的考核。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须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院系党政正职负责人及担任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院系教师的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五十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以《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为基础的考核中为当然合格。

第五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五十一条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1、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者;
2、 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者,并受刑事处分者。
第五十二条 有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自然为中山大学解聘,学校人事处经主管校长批准,直接向其发出解聘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 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合同规定,依程序决定与之中止合同者;
2、 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
3、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
4、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第五十四条 因本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而解聘教师,应由该教师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报校务会议讨论批准。在校务会议作出决定之前,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
第五十五条 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人事处应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该决定。
第五十六条 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6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五十七条 教师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十八条 学校人事处作为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代为接受有关申诉和投诉,并及时向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两个月之内,要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书面的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 对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十一条 因本规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所列举情形而被解聘的个案,若受处分者不服,应在接到解聘通知书15天内直接向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仲裁。
第六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受理有关的仲裁申请,并及时向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服从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在通过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实行。
第六十六条 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原来学校各项相关人事制度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正文的修改,必须在通过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附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本规程之解释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主题词:人事  聘任  规程  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3年5月30日印发
                                责任校对:丁艮平


附件一     B系列教师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

第一条 B系列教师职位包括“教员”、“研究员”和“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等。
第二条 教员职位的设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院系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教员职位主要设立于负担全校公共课教学工作的院系。
第三条 受聘教员职务者,必须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主讲一门以上的课程,并得到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
第四条 每年2月学校进行编制核定,同时核定各院系的教员职位数。各相关院系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员职位数,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教员。在学校核定的职位数内,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有权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自行决定教员的聘任。教员的薪酬由学校负担。
第五条 教员职务聘任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该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受校长委托,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聘任合同必须清楚确认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特别对学校提供的工作、生活、福利条件和受聘者的工作任务必须有具体而清晰的规定。
第六条 教员的每个聘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教员受聘满10年以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七条 研究员职位主要设立于承担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机构。受聘者的聘期应与所承担研究项目的期限一致,其薪酬原则上从所承担的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负担少数研究员的薪酬。
第八条 由研究项目经费负担薪酬的研究员职位,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得到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书面同意,分别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审核确认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设定。
第九条 由学校负担薪酬的研究员职位的设定,在经过本附件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后,必须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研究员职务聘任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研究员职务聘任合同”,该合同由所在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受校长委托,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聘任合同必须清楚确认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特别对学校提供的工作、生活、福利条件和受聘者的工作任务必须有具体而清晰的规定。
第十一条 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承担教学和学术研究的辅助性工作,主要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任。聘期1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教学助理职位由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聘请,人事处核准。在附件四规定的助教编制额度内,教学助理的薪酬由学校负担。
第十三条 研究助理职位由研究机构或研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核准并聘请。其薪酬原则上在相关研究机构或研究项目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受聘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期间,其原来享受的生活和福利待遇不变。
 
附件二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六条的规定设立,指导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并受理相关的投诉。
第二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第三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以连任。
第四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三个月举行全体会议一次。
第五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对全校的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工作进行指导,就学校人事制度的其它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
2、 审核批准每学年各实体院系(以下简称“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讨论决定学校掌握的机动编制的使用;
3、 委派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
4、 审核批准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制定的各学科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5、 审核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副教授职务的决定,对错误运用权限或程序的个案,有权要求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重新审议或否决原决定;
6、 讨论决定教授职务的聘任;
7、 讨论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位的申请;
8、 讨论决定受聘副教授者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申请;
9、 审核批准各院系制定的本院系招聘教师的业绩基本条件;
10、 审核批准各院系制定的本院系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
11、 批准对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工作任务教师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处分;
12、 受理有关编制核定和职务聘任的投诉;
13、 就《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正文的修改向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提出建议; 
14、 讨论修改《规程》的各个附件;
15、 听取校长有关个案处理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情况,以及聘任已担任过教授职务(或获得正高职称)者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情况的说明,在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经无记名投票通过,有权更改或否决校长的决定;
16、 受权决定学校有关人事问题其它事宜。
第六条 校长作为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召集并主持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组织落实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2、 在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的编制和职位额度(不超过机动编制数的二分之一)内,酌情处理有关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个案,事后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3、 以个案处理方式,对教师职务聘任资格行使酌情权,事后向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报告;
4、 代表学校与受聘教授职务的教师签订“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5、 决定聘任已担任过教授职务(或获得正高职称)者为 “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事后向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6、 受权决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对所讨论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亦可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或各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在采取举手表决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情况下,除本附件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出席者超过三分之二投赞成票,议案始得通过;
第九条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教授聘任和需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教授聘任事宜,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进行表决。投赞成票者需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聘任案方始获通过。
第十条 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六十条和六十一条的规定,教师对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受理的有关投诉的决定不服者,可提请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仲裁。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应服从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编制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对于评审议题中有个人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审;有具体事实足以确认委员会委员对于评审议题有偏颇之虞者,被评审者可向委员会申请该委员回避,并应举其原因。委员中有以上应行回避之情况者,不计入出席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为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安排,并落实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附件三     中山大学学院、实体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七条,学院、实体系(以下简称各院系)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二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派,其成员包括院系党政负责人、本院系教授和相关学科专家,院长或系主任为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第三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以连任。
第四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可根据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时举行会议。
第五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1、 负责本院系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就本院系人事制度的其它问题提出建议;
2、 制定本院系各学科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及本院系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
3、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内,根据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按照程序,决定副教授、讲师与助教的聘任;
4、 在学校核定的教授职位数内,根据学科发展情况,讨论教授职位申请人资格和条件,从中遴选出优秀人选,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5、 讨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位的申请;
6、 讨论受聘副教授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申请;
7、 讨论对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工作任务的教师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处分;
8、 若所在院系受聘教师多数未能达到本规程附件五所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受聘者工作业绩基本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聘任委员会可提出低于本规程附件五规定的受聘该院系副教授、讲师职务者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报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批准;
9、 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教师编制数和职位数,根据本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每个学年度本院系的职务招聘方案,提前6个月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教师;
10、 执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重新审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聘任个案;
11、 核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之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12、 确定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的认定原则,并根据该原则确定重要学术刊物的名单,分别报送学校文科、理科和医科学术委员会批准。各院系确定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时,应尽量与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已公布实行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保持制度的连续性。
13、 受权决定学院有关人事问题的其它事宜,受理有关职务聘任的投诉。
第六条 院长(系主任)作为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召集并主持本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组织落实本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2、 受校长委托,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的教师签订“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3、 受权决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对所讨论问题应充分听取意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亦可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或各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在采取举手表决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出席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委员人数超过总委员数三分之二,出席者超过三分之二投赞成票,议案始得通过;
第九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对于评审议题中有个人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审;有具体事实足以确认委员会委员对于评审议题有偏颇之虞者,被评审者可向委员会申请该委员回避,并应举其原因。委员中有以上应行回避之情况者,不计入出席委员人数。
第十条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秘书,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安排和有关事宜。
附件四     编制核定与职位设置标准

指  标  层  次 教授数 副教授数 讲师数 助教数
基础数 本科专业 1 2 文理科2工医科3 按基础数总数的15%设置职位, 学校鼓励按照本规程附件一的规定,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请教学助理承担助教工作
每个本科专业在读学生每超过60名 0.2 文科0.3理工医科0.5 文理科0.5工医科1.2
硕士点[注1] 1 文科2理工医科3 1
每个硕士点在读学生每超过10名,每个专业学位点研究生每超过15名 0.1 文科0.2理工医科0.3 文理科0.2工医科0.4
博士点 [注2] 3 文科2理工医科3 1
每个博士点在读学生每超过6名 0.2 文科0.2理工医科0.3 工医科0.5
全校公共课教学单位[注3] 1 1 2
全校公共课教学单位学年授课每超过1000学时者(含研究生公共课) 0.1 0.5 1.4
非全校公共课教学单位学年讲授全校公共课每超过200学时者 0.1 0.1 0.2
调节增加数 全国重点学科 1 1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2 1
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 2 1
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 0.5 0.5
省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 1 1

注1:已经是博士点学科的硕士点不重复计算。
注2:按有博士生在学的学科点计算。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在专业目录之外自主设立的博士生招生专业,在核定编制数时,不列入博士点数计 算。
注3:全校公共课教学单位,指专门承担公共外语、公共体育、政治理论、大学语文、计算机、高等数学六种全校必修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单位。
 
附件五   受聘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职务的业绩基本条件

一、 受聘教授职务者,在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1、 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5篇);或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3篇),并有正式出版的高水平著作和本专业教材(独立完成、主编或第一作者)。
2、 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内)参加一项部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二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一项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获得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前三名以内)。
二、受聘副教授职务者,在受聘前五年内,需同时具备以下工作业绩条件:
1、 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3篇);或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不少于2篇),并有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本专业教材(第二作者以上)。
2、 主持一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以内)参加一项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横向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经费文科不少于5万元;理科、医科不少于20万元),或获得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3等以上(前3名以内)。
三、 聘讲师职务者,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第二作者以上)。
四、获得专利可相应折算为科学研究工作量。专利获得者分别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提交专利证明文件,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根据专利的性质、水平和效益等,个案地提出具体的折算方案。
五、受聘者原为中山大学教师者,其以《教师职务聘任合同》为基础的考核必须合格。
六、受聘全校公共英语、公共体育课程教学职位者,其学术研究业绩的要求可酌情降低,但需经学校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核准。
七、在本学科最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其研究成果有重要学术影响者,或取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专利,经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其聘任可以不受本附件规定的业绩基本条件的限制。
八、因国家安全理由不宜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应有该研究委托机构或成果采用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分别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给予认定。

 
附件六  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一、 受聘为讲师以上职务者,每学年应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
1、 文、理、工科教授270学时;
2、 医科教授200学时;
3、 文、理、工科副教授250学时;
4、 医科副教授180学时;
5、 文、理、工科讲师220学时;
6、 医科讲师150学时;
7、 受聘全校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课程教学职位者360学时。
二、 教学工作量包括讲授或指导(辅导)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指导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培养博士研究生和指导其学位论文,兼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以及与教学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服务性工作等。
三、 文理工科的教学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
1、 主讲本科生课程的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专业必修课每班上课人数不少于60人(招生数少于60人的专业,不少于该专业实际招生数),专业选修课每班上课人数不少于15人,全校选修课每班不少于30人(珠海校区不少于50人)。全校公共课每班人数教务处另行规定。
2、 本科生辅导课和导修课按授课时数 × 0.5计算,实验、见习等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学时数X 组数)× 0.8计算,每组实验、见习的学生数不少于10人。
3、 指导本科生野外实习课程,按实习周每周14学时计算。
4、 硕士研究生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每门课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 × 上课人数 × 0.2计算。
5、 除第一学年外,指导硕士研究生按20学时/学年/生计算(含指导毕业论文),每位硕士研究生最多只计算两年。
6、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每人8学时,指导本科生学年论文每人3学时;
7、 培养博士研究生(含指导学位论文),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按每个学生30学时计算,第三学年按每个学生40学时计算。每个学生只能计算3年。
8、 兼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按20-60学时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各院系确定。
四、 医科的教学工作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1、 主讲本科生课程按现行的大合班授课模式,授课时数以实际授课时数× 1.4计算。各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每班上课人数不少于30人(招生数少于30人的专业,不少于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人数)。
2、 本校区内公共选修课授课时数以每班50人计,超过50人者,每增加25人,系数增加0.1,人数超过150人时,系数不再增加。不同校区间公共选修课授课时数在上述基础上 × 1.1。如公共选修课的报选人数达不到30人时,教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讨论课程开设的可行性。
3、 本科生实验课按授课时数 × 0.8(包括批改实验报告)计算;见习等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 (学时数X 组数)× 0.4计算,每组见习的学生数不少于10人。
4、 指导本科生专题毕业论文,按照每生8学时计算。
5、 七年制(须独立开班,全英文教学)、研究生(仅第一学年)公共理论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X1.6 计算,实验课按实际授课时数× 1.0计算。硕士生课程每门课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上课人数× 0.2计算;博士生课程每门课不少于4人,少于4人的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上课人数 ×  0.25计算。
6、 指导硕士研究生按20学时/学年/生计算(含指导毕业论文),每位研究生只计算后2年。
7、 培养博士研究生(含指导学位论文),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按每个学生30学时计算,第三学年按每个学生40学时计算。每个学生只能计算3年。
8、 兼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按20-60学时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各院系确定。
五、 从事与教学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服务性工作的学时数计算办法,由各相关院系提出方案,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实行。各院系所计算的每个学年度服务性工作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在职教师上年度实际教学工作总量的5%。
六、 受聘为讲师以上职务者,每学年必须主讲至少36课时的本科生课程。
七、 各学科的科学研究基本工作量要求,由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制订,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备案。受聘为讲师职务者,考核期内平均每年必须至少有一篇(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 第二作者以上)。受聘为副教授以上职务者,每学年都必须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一作者)。除本附件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教授职务者,在考核期之内,必须至少主持过一项纵向的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横向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研究经费文科不少于5万元;理科、医科不少于20万元),或主持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八、 获得专利可相应折算为科学研究工作量。专利获得者分别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提交专利证明文件,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根据专利的性质、水平和效益等,个案地提出具体的折算方案。
九、 受聘为教授职务,因所从事学科实际情况或所研究课题限制,不易申请研究课题者,若学术研究成绩突出,分别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认定,可不受本附件第七条所规定的科研项目要求的限制。
十、 考核期内在学科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教学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在本学科国际上最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取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专利者,分别经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医学科学处认定,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免于本附件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考核。
十一、 每位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校和院系分配的一定量的社会服务性工作。
十二、 兼任学院和实体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教师,任职期间免于本附件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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