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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论

“死藤”案与知识产权的尴尬

南方周末 发表于: 2004-06-17 00:00 点击:

  第一次听到“阿亚花丝卡”(ayahuasca),我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那是今年2月间在吉隆坡参加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七次大会期间,听联合国大学高等研究院一位教授讲起来的。当时他在介绍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所面临的问题的调查报告,中间提到了“阿亚花丝卡”。看到我们十几位与会的各国记者对这个词很茫然,他问我们,是否听说过“阿亚花丝卡”?
  我们都面面相觑,没有一个人知道答案。这位布兰登·托宾教授不得不转而给我们解释这个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相当著名的案例。
  原来,“阿亚花丝卡”是南美洲印加人盖邱亚族语,意思是“死亡之藤”或“灵魂之藤”,俗称死藤。它是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也指用这种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数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治病。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死藤被看作神圣的象征,只有部落的萨满或草医懂得制备“神奇饮料”死藤水的方法。采集和制备死藤也是很神圣的事,要通过专门的宗教仪式来进行。
  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和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竟然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达藤”的专利申请。据托宾教授说,这个米勒甚至还没有对死藤做怎样的研究或提取出什么东西,只是描述了它的生长环境、形状及功能,就获得了专利。
  将近十年之后,亚马逊部落的人才得知死藤成了美国人的专利。他们对此感到愤怒。他们无法理解,一个老外怎么能把他们崇拜并使用了数千年的神圣植物专利化?由400多个亚马逊部落和组织组成的一个理事会和加拿大国际环境法中心于1999年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申诉,要求该机构重新审查并撤消这项专利。他们并选派了一位部落酋长去美国作证,证明亚马逊土著居民使用死藤已达数千年之久。但是,托宾教授说,这个证词却被认为“没有法律效用”,因为专利法不承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让任何人都能查到的发明。也就是说,仅仅是口头流传下来的知识,不受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后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下令驳回该专利,不是因为它涉及了当地部落的先有知识,而是因为在该申请提出一年之前,芝加哥田野博物馆的一个标本解说牌上已经描述了同一植物,因此它不具有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也就是说,亚马逊人以前就以口头流传的形式拥有关于死藤的知识并且使用这种植物这一事实,仍然并不妨碍对它申请专利。
  托宾说,死藤专利案暴露了现行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在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的尴尬。死藤是亚马逊人的遗传资源。死藤水的效用是属于他们共同拥有的传统知识,本是亚马逊各部落自古以来的秘密。但是,除非这些部落把秘密公开,他们的传统知识不会得到专利制度的认可,也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公开这样的秘密,又违反这些部落数千年的文化传统。更尴尬的是,如果有人获取了他们的资源和传统知识,哪怕只是皮毛,只要发表出来,申请专利,他反而会得到承认,受到保护。
  这种把其他民族公有的传统知识通过专利据为己有的做法,受到很多生物多样性专家和非政府组织的谴责,他们称这种行径是“生物海盗”。由于死藤案暴露出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对这种行为的明显偏袒,他们也向现行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死藤专利案也是私有化时代的尴尬。马来西亚第三世界网络组织的法律顾问齐永铃说,传统知识不姓私,可是当代世界的潮流似乎就是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原本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的公财产,像死藤这样的传统知识,其归属和保护就有了很大问题。按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要保护这种传统知识,就得先行把秘密公布到某个公共数据库,然后通过专利来保护。但是,这种传统知识属于社区公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而且这是多少代祖先传下来的,该由谁来公布?如何公布?公布以后一旦形成专利,惠益如何分享?齐永铃认为,这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种传统知识如果由个别人擅自公布并获得专利,如死藤专利案那样,原本公有的传统知识就成了私权,人们就要为他们原本有权免费享用的传统知识付出代价。这是很不合理的。
  这个问题,似乎的确比我们的国有资产私有化问题更复杂。《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专利,要注明它的来源,给传统知识以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可是这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专利是会给专利申请人带来利润的。你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获得了专利,获得了利润,仅仅承认它的来源是传统知识就够了吗?传统知识的拥有者是不是有权分享利润呢?
  《生物多样性公约》试图推出一种在获取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分享惠益的机制,替代知识产权,但是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目前仍居主宰地位。批评者说,《协议》是国际法规第一次将专利扩大到生物领域。但是在制定这个协议的时候,世界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意识到它是为了便于对基因,包括对人类基因以及对有机微生物进行私有垄断,便于基因工程种子、鱼类、动物、疫苗和其他药品的商业化。所以他们提出,必须改变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解决目前通过知识产权把自然资源和社区知识变成私有的问题。他们认为,获取资源和惠益分享的核心问题,是承认当地人和社区对他们的土地、资源和知识的权利,是国家保护民族遗产的主权,是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是对有关资源和知识的知识产权主张加以限制。他们援引1999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说,“知识产权的无情进军需要被制止,被质疑”,他们呼吁“全社会紧急重新审查”知识产权法律。
  不知道我们的法律专家们是如何看这个问题的。但是在吉隆坡,我牢牢记住了阿亚花丝卡,记住了死藤案。它使我看到,如果只用国际主流社会的视角看问题,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就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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