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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7-09-20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省高校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为目标,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与学校中心工作相适应的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新观念、新模式和新机制。围绕高等教育重心转移和学校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要求,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为目标,促进办学水平与质量的提高;以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宗旨,促进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学校社会声誉的提高;以对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机制与途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突出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实际运用。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着眼于“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成果促办学质量与水平的提高”的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条件。有校级以上立项与研究实践的基础,开展校内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队伍结构合理,能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推广运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2.项目方向明确。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围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服务于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中心工作。

3.设计科学合理。在积极消化、吸收、应用和整合、集成、深化已有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设计与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探索可行性。

4.反映创新提高。在校内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应扩大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适用面,提高项目研究起点与成果终点,从理论探讨、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不同层面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瞻性理论和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

5.注重实际应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支撑,重点突出在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对教学和管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

6.体现水平与特色。在同比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专业、课程(群、模块),建设具有较高水平的系列课程、教材和教学软件,建立灵活、多样、高效的校内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与质量保障机制及校际合作(联合)机制,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及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六条  申请者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有两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书面推荐。

第七条 对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不重复立项,鼓励并支持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等,结合项目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等联合申报。一般意义的个人项目,不具备第五条要求,未涉及该年度发布领域范围或其它与教改无关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已获同一级别的教改立项项目和超额申报的项目等,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大类。学校按层次、项目类别分别申报,分阶段完成。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是学校牵头组织实施的校级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厅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至各高校,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

    4.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5.教育厅发文公示、公布入选项目。《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教育厅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另一份存课题组),重点项目另外须签订《合同书》(格式见附2),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少数重点项目,教育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本科院校重点项目列入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按《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要求执行,并同时填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高职高专重点项目列入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各高校应给予省级重点项目一定比例的匹配支持。本、专科院校的一般项目只予立项,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和高职高专实用英语教改项目单独申报评审,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立项时间从立项文件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为23年。

第三章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厅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3),由学校主管部门于次年13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学校应认真执行,统筹安排,精心实施。项目承担者应按申报书填写的目标完成各阶段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因形势变化或重大决策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改变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研究方向、增减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学校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逾期不报年度工作报告,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项目内容或计划的,教育厅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省财政资助的项目要接受省财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结题和验收申请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4),经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意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和验收。结题和验收工作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

    3.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所有项目结题和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报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存档。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各校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复审,并公布结题和验收情况。必要时,将对优秀结题项目进行奖励。优秀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内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结题和验收:

1.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需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厅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有关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五章 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省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一般)项目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权为广东省教育厅和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共同持有。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已取得的项目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项目成果在学校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教育厅在必要时,不定期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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