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并于下半年开学后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意见》对以往的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称“贷款”)贴息方式、学生还贷年限、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等提出了新的操作方法,由此受惠的借款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6年还清
《意见》在减少银行风险的同时,让学生得到更多实惠,主要有三方面的改革。
首先是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目前整个贷款合同期间,通常由地方财政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补贴。《意见》要求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则是全部自付,利息计付从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算。
还贷年限大大延长。按照原有政策,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就要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意见》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则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确定
《意见》改变了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贷款”经办银行。
《意见》确定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意见》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毕业
《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和还款约束机制,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被曝光。要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对学生没有就业的,要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