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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助学贷款的违约成本高起来

光明日报 发表于: 2004-09-12 00:00 点击:


   据《新京报》9月1日报道,近日,一项凝聚诸多目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新学年伊始开始了重大调整并实施。据悉,新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在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还款期将延长至6年。

  既然是公共政策,很显然是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平衡。自然,作为这项政策的目标群体,贫困学生是
最大“赢家”;作为这项政策的实施群体,银行也算是部分“赢家”,他们的风险将会得到了分担,获得了部分补偿;而作为这项政策的关联群体,学校和地方政府是最大的“输家”,他们要因为学生的违约承担风险,赔偿损失。

  不过,这只是静态分析,并没有考虑动态因素。学校和地方政府在博弈中,会选择“策略”规避风险,而最好的风险规避方法就是减少学生借款数量。此外,由于贷款银行实行招标制,这意味着贷款银行存在垄断的可能性,他们也可能通过自身垄断优势,进一步将风险降到最低。贫困学生没有任何资本参与博弈,他们惟一的资本就是损害以后贫困学生的利益,即采取违约,让以后学生承担成本。

  这样看来,加入一些动态因素之后,本来作为“赢家”的贫困学生可能成为最大的“输家”。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原本理想的政策在现实运作中失灵呢?

  其实,原因不难理解,关键在于我们没有理解助学贷款的症结所在。我们都知道,银行通过助学贷款,既可以实现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又可以培养潜在客户和实现商业利益;贫困学生通过助学贷款,既可以改变暂时相对贫困,脱离绝对贫困,也可以通过偿还贷款树立自己的责任意识和信任意识。应该说,在完善市场里,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像商品买卖一样,通过交易实现帕累托改进。即使没有完善市场,只要双方相互解决,双方存在良好预期,这种交易都会发生。

  不过,银行和贫困学生之间,由于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非一种社区个人交易,属于一种非个人交易,“承诺问题”成为这两者之间能否发生交易的关键。而要保证贫困学生遵守承诺,这就需要使学生遵守规则所获的收益大于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要达到这种目的,一方面需要提高遵守承诺的收益,实现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惩罚机制,提高违约的成本。

  这样,在惩罚机制的基础之上,迫使学生遵循承诺,会形成两种不同的契约实施制度。一种是建立在个人主义惩罚基础之上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即银行方对违约学生实施惩罚;一种是建立在集体主义惩罚基础之上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即不仅与学生发生贷款关系的银行对学生实施惩罚,而且所有银行都会对学生实施惩罚。前者需要国家法律和司法支持,后者是一种自我实施制度。

  在我国,无论是个人主义惩罚机制,还是集体主义惩罚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自然学生违约成本十分低。而学生不但违约,反过来会导致学生贷款市场的萎缩,这又会呼唤国家对这一贷款市场干预,国家干预并不能起到扩充市场作用,这样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变化,表明我国正在建立“第三方实施制度”,即对贫困学生违约实施集体惩罚。不过,这种集体惩罚并非不需要成本,它是建立在信息分享和交流畅通的基础之上,建立在群体成员固定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社会本身会带来流动性和匿名性,这使得无论是通过国家,还是通过银行,来实施集体惩罚政策,都会带来高额成本。最终会因为成本高额,而放弃惩罚,从而最后放弃贷款,这也是我国银行常见的状态。

  而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建立一种超越以个人主义惩罚为基础“第二方实施制度”和以集体主义惩罚为基础“第三方实施制度”,建立在个人主义惩罚为基础上的“社区责任制度”。这就是说,无论是贫困学生所在地,还是学校,以及还是以后的工作单位,都有义务为学生偿还债务负有责任。这样,银行可以通过诉讼,减少成本,获得各地区法院的支持,使得学生遵守承诺维护良好“声誉机制”成为惟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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