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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考试

公务员招考特殊要求应公开理由

新京报 发表于: 2005-10-14 00:00 点击:

 

  10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部门招考公务员公告发出,这次招录规模大、职位多,给了很多普通公民以从政报国的希望。但是笔者下载了这次招考的录用职位说明后,却发现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职位资格条件,有些招考条件

体现了岗位本身的要求,但是有些条件却让人感到不解。

  如天津、厦门等海关这次提供的一些公务员职位,特别指定给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海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众所周知,海关专业目前在国内许多大学都有,为什么要指定这一个学校呢?有的单位更规定了极其特殊的条件。比如,南京海关规定的某个职位条件是“女性,羽毛球运动”。此外,在许多单位的招考要求中,还有这些限制———“非上海生源进沪条件”、“五年内不得调动”、“不得要求住宿条件”等等。

  公务员招考是一项重大政府行政行为,每一个细节都应符合法治的要求。但以上各种招考条件却引人深思———诸如此类的职位条件,究竟哪些是职位所要求非此不可,那些是跟职位无关的要求呢?职场上,个人与单位强弱分明,我想职位条件是否合法合理,不能依靠招工部门自己的判断,应该有一个公开标准。

  公平是值得追求的好东西。招考单位应该说明自己规定这些条件的理由,单位应该说明为何这样的职位要求才符合单位的最大利益,有没有使更符合本单位工作性质的人,因为条件不当而被排斥在外,让其合理性接受社会大众的评判。

  同时,国家应该用法律保证每个人得到公正,而不应该被不适当的条件所歧视。为此,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在事前对于这些条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后允许公民对其提起诉讼。

  在公务员招考工作中,笔者认为招考的标准应该是能力,而不应该使那些与人的能力无关的东西,成为决定人的命运的东西。同时,应该让相同能力的人得到相同的机会,不能让各种偶然性的因素,如学校、特长等左右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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