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
2.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条例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私营企业是否有责任保障学生实习?
答:本条例规定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都有责任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4.学生实习是否有经费作为保障?
答:本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实习和见习的指导、培训和补贴等。
5.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成立见习基地?
答:凡社会责任感较强,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可成立见习基地。政府确定见习基地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6.学生是否可以自行联系单位实习?
答: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
7.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能否参加实习?
答: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可以参加一般实习,但不能参加顶岗实习。
8.学生参加实习学校是否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答:学校组织学生实习是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参加实习还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9.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否可以获得实习单位职工该岗位全额工资?
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从学生在该岗位的工作熟练程度、工作强度等方面的因素考虑,这个比例很难达到百分百,也就是说学生一般情况下难于获得该岗位的全额工资。
10.条例中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答:见习单位给见习学生支付生活补贴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只要补贴合理,不会影响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11.学生如何获得实习、见习单位的信息?
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有关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当年本地区学校学生实习信息,为学校、单位和学生提供相关信息。
12.学生是否可以到任何单位实习?
答:学生不能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能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不能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能参加影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实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