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2年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招收国防生的高校的条件,招生计划如何制定和执行,以及在制定和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而以下几条规定中的内容对于有意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来说,是应该引起特别注意的:
一、国防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受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2、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4、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
二、政审、面试和体检
1、报考国防生的考生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年政干发字第220号)执行。
2、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
三、国防生的录取
1、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
2、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将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4、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并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
四、签订协议书
1、考生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
2、《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保存一份,高校和选培办各一份分别存档。
五、复审复查
1、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将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2、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3、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2001]政干字第228号附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