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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军医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4-03-29 00:00 点击:

第一军医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全面实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第一军医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校首长为组长,训练部、校务部、学员旅、分校等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招收的广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任务生。

第四条:贷款基金由学校在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贴息贷款。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6000元。主要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严格控制。

第六条: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诚信观念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积极还贷意识。

第七条:助学贷款实行专款专用,贷款者要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和还款合同,严格执行有贷必还的原则。

 

一、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国家任务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凡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任务生,家庭人均月生活水平低于二百元,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学费、生活费用,持有当地政府贫困证明。(第一学年学生及毕业生原则上不予申请,特殊困难学生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具有较强的还贷意识。

 

二、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员,可提出书面报告,经学员评议由学员队、旅逐级上报。经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本人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小2寸免冠照片),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由学员将申请表寄给有偿还能力的家长或亲友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后,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确认,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进行有效的法律公证。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11月份进行助学贷款的审报工作,经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并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后,校财务处从次年2月份起发放。贷款以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使用,不可提取现金或转帐。

第十六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贷款为无息贷款,毕业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转为有息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任务生总人数的20%

十八条:少数学员在获得奖学金后仍有困难,可继续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一般控制在6000元以内。

 

三、   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九条:根据广东省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四年。

第二十条:毕业后助学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广东省政府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我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

 

四、   助学贷款偿还办法

第二十二条:凡获得奖学金的贷款学员,应把领取的奖学金抵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学生毕业(含肄业)离校前应还清贷款,个别特别困难的学生,最迟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学员毕业后在四年以内不能归还贷款的,学校按欠款额每月计收2%的违约金,直到还清欠款为止。

第二十五条:学员毕业后三年以上未归还贷款的,学校应协助银行向保证人追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国家任务生每年学费收入的1.5‰收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学员在还清贷款以前,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籍资料的复印件,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发给原件,并在毕业学历注册时注明贷款情况。

五、   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的贷款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原则上保持不变。借款人如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可申请贷款的终止。

第三十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四)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七)对虚报赡养人口、不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贷款者。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凡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缺欠学校的学费,如发现有缺欠学费者立即终止贷款。

第三十二条:学校与经办银行签定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终止和回收工作。

第三十三 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军医大学

 

                        00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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