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转学的条件和理由,为维护和稳定我省高等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的转学原则要求、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转学的原则要求
1、应符合《规定》要求。《规定》要求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应符合《规定》的转学条件要求和有恰当的转学理由。
2、应属于同一层次、性质和类别。依照招生录取情况,对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条件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学生;
2、根据所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的,不予转学(如定向、委托培养等);
4、低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高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虽是同批次录取学校,但却是降分后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到高录取分数线的同层次学校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1)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我省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5)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三)转学材料
1、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2、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3、由省外高校转入我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4、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5、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6、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8、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9、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0、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四)省教育厅接收学校转学材料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31日,为接收学校申报转学材料的时间。省教育厅高教处为受理转学材料的职能处室。
正式回复时间:7月、1月。确认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教育厅的网上公布。
有关转学材料的报送,必须由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省教育厅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请各普通高校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学生转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