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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实习

关于印发《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5-10-18 00:00 点击:

 

 

 

 

 

 

 

校教字〔2005403

 

 

关于印发《实习、见习学生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教辅机构,体育部,南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现将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彭成华,陈 君,佟  矿,联系电话:48032

 

主题词:实习   见习   经费管理   [通知]

  抄送: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校办公室            20051017日印发

  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向学生收费只能按三项收取:学费、教材资料费、住宿费。为适应学校转制后的具体情况,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稳定,特制定《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来收取(见附表1

第二条   见习住宿费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见附表2来收取,在广州总医院、武汉总医院、福州总医院、南京总医院和广东省人民医院见习的学生按750/年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   实习住宿费除住校本部实习生按1500/年收取外,在其余各实习点实习的学生均按750/年收取。如个别见习、实习点条件有明显改善时,再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条   见习、实习期间教材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第五条   广州市外见习生寒、暑假乘火车回家如不能购买学生优待票,由学校报销从见习点往返家庭所在地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半费用。

    第六条   实习生从学校赴实习点和实习结束从实习点返回学校的路费(硬座)实报实销,行李托运每人不超过50公斤,超出部分学生自付。

    第七条   水电费严格按每人每月5吨水、10度电标准由学校支付,超出部分学生自付。

      第八条   特殊情况须先报再办。

上述《办法》从20059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执行。

 

附表1:《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备案表》;

附表2:《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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