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5〕403号
关于印发《实习、见习学生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教辅机构,体育部,南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现将《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彭成华,陈 君,佟 矿,联系电话:48032)
主题词:实习 见习 经费管理 [通知]
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向学生收费只能按三项收取:学费、教材资料费、住宿费。为适应学校转制后的具体情况,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稳定,特制定《实习、见习学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来收取(见附表1)。
第二条 见习住宿费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见附表2)来收取,在广州总医院、武汉总医院、福州总医院、南京总医院和广东省人民医院见习的学生按750元/年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 实习住宿费除住校本部实习生按1500元/年收取外,在其余各实习点实习的学生均按750元/年收取。如个别见习、实习点条件有明显改善时,再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条 见习、实习期间教材资料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第五条 广州市外见习生寒、暑假乘火车回家如不能购买学生优待票,由学校报销从见习点往返家庭所在地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半费用。
第六条 实习生从学校赴实习点和实习结束从实习点返回学校的路费(硬座)实报实销,行李托运每人不超过50公斤,超出部分学生自付。
第七条 水电费严格按每人每月5吨水、10度电标准由学校支付,超出部分学生自付。
第八条 特殊情况须先报再办。
上述《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执行。
附表1:《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备案表》;
附表2:《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