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课程考核和总结工作规范(试行)
以2015年新的为准(/jwc/gzzd/ShowArticle.asp?ArticleID=80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也是目前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试具有强烈的导向性,科学的考核可以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的发展和塑造自己,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从而培养学生全面地掌握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思维与能力,同时也是提高任课老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技巧的途径之一。为了使考试工作更加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考试工作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各学院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做好命题、印刷及试卷建档等工作,具体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三条 学生在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采用实践考核和理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考试可分为开卷和闭卷等形式。如采用开卷考试,要在开课的前两周填写《期末考试命题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各教研室可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方式,但在目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形式没有发生重大改革时,鼓励采取与执业资格考试形式相同的考试。也可以部分采用闭卷考试,部分采用开卷考试。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四条 考核命题的基本程序
课程考试命题前,院、系、教研室领导或课程主持人要精心组织成立课程考试命题小组,指定命题负责人,设计命题方案。
笔试的命题应按照学校标准的试卷格式和有关要求在考试前一个月命出基本等效的A、B两套试题(凡已经启题库的课程,由各有关系(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组长提前一个月到学校考试中心用题库命题)。考试(核心)课程按照120分钟、其他课程按照80分钟控制题量。各门课程的试题质量由系(教研室)主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填写《南方医科大学考试命题与考务审批表》并签名。
按照统一大纲实施的多专业课程采用统一试卷进行考核,各学院相应系(教研室)应注意做好协调工作,具体考试时间按照课表安排的时间统一执行。
第五条 考核命题的具体要求
1、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使用《南方医科大学考试科目内容/学习水平双向细目表》合理分配考题,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以确保考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侧重点。闭卷考核命题要求,知识的掌握、理解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三者比例约为4:3:3。开卷考核命题应以考核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
2、命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学生的学力水平进行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是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因此,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能较好地区分优秀和较差的学生,避免分数贬值。期末考核的总平均成绩要控制在80分±5分(即平均难度P=0.80±0.05);区别指数(r)一般控制在0.15—0.3;试卷的信度大于0.6为宜。为实现这个要求,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亦即教学大纲中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约占65%,稍难题(大纲中要求一般掌握的内容)约占20—25%,偏难题(大纲中要求了解的内容)约占15%,超纲内容的比例不宜超过5%,避免出怪题、难题。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全卷试题的总量应大于60道。
3、严格控制试题使用的重复率。各教研室要加强对试题使用重复率的控制,在学期末考核及教学课程结束时的考核中,客观题三年内的重复使用率要小于5%,论述题、简答题在三年内不得重复使用。教研室应做好历年试卷的保管工作,在考试(考查)结束以后试卷要全部回收,防止试题外流,保证本课程题库的有效性。
4、对试题类型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客观题分值宜占全卷50—60%,主观题宜占40—50%。闭卷考核中客观题题量宜为60—100题,以保证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其中客观题一般按一分钟做一题计算时间),一般不使用只能测量记忆性知识填空题、是非题、名词解释等题型;主观题题量不宜多于10题(以简答题、论述题和病例分析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理解及应用的能力。各类课程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可有所不同。
5、如采用电脑阅卷,注意客观题及主观题分别用流水号进行编号(不要使用分级标题编号),以便学生和教研室在答题卡上准确填涂各题的答案和得分。
第四章 平时成绩的评定
第六条 平时成绩应以实验报告、见习、课外作业、课堂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中段考)及操作技能、临床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为依据,应占课程总评成绩的20—40%,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制定各课程平时成绩与考试(考查)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适当比例。
第七条 总学时大于100学时的课程可以进行中段考,题量应控制在80分钟以内;少于100学时的课程原则上不设中段考,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安排平时测验。
第八条 各教研室应当重视平时成绩评定的可靠性和信度,使之能较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
第五章 操作技能与临床技能的考核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实验课和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对学生进行操作技能或临床技能方面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制定),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应占有适当的比例,操作技能或临床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考查),应予以补考。
第六章 试题的送印与保管
第十条 开课教研室应在该课程开考前一个月,将A、B两套基本等效的试卷(含电子版)经学院教学科形式审核后,送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由该部门随机抽取其中一套签印。
试卷应由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名负责,按照学校标准的试卷格式用A4纸打印,不符合格式的试卷有关部门不予以签印,同时递交《南方医科大学考试命题与考务审批表》。
第十一条 教研室在开考前一天派专人到考试中心,当场验收、清点试卷,确定试卷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后,按各考场人数包装并贴上专用的封条或封签,领回教研室妥善保管,直到考试之前15分钟、在参考学生的监督下才允许拆封。
第十二条 参与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的所有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一旦发现泄漏试题者,按照《国家关于试卷保密规定》的有关条款,从严处分。
未经允许,各单位不得擅自复制与出售各类试卷、试题。
第七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隔列就座,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号入座。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按课表安排或教室管理中心、各学院与教务处协同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二个小时,上午、下午或晚上各安排一门。各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主管考试的院领导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20人以上配2名监考员,80人以上配3名监考员),监考员由各学院派出。监考员要求宣读《考场规则》并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监考员当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后,交主考教师。
第十六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学院或系(教研室)领导从主讲教师中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当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签名后,将《考场情况登记表》交学院教学秘书,报主管考试的学院领导审查并由系(教研室)存档。
第十七条 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在课程考试中要派人参加巡考。巡考人员要当场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八条 考试中出现违纪和舞弊情况,要求填写《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并及时上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处理意见按《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应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场,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2、书、笔记本、手机等物品应集中放在讲台至黑板之间。凡在考生身上或周围发现夹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考试有关书刊、笔记本、卡片、纸张等,无论偷看与否,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3、按要求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好学号(或考号)、姓名、年级、班次,否则答卷作废。
4、在开始考试三十分钟内可举手询问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但不准询问题意或其它问题;超过三十分钟不允许提任何问题。
5、考场应保持肃静,严禁随意走动。考试中,因特殊情况要暂离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离开考场。离场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考试作废。
6、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
7、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谈论或重返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等监考员收取试卷后迅速离场。违者扣分或宣布考试无效。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考试制度和执行《考场规则》。
2、监考员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内到有关教学单位领取试卷,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考试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应试者的座位、清点试卷及人数、发放试卷及草稿纸等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考生带进考场的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桌面上下带字的物品和纸条是否清理干净;检查、核对考生有关证件;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然后按时发卷。
3、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4、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5、监考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将该生学号、姓名、情节填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并立即报告主考教师或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6、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结束时,监考员要严格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完考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才能离开座位,避免学生交卷时产生混乱现象。
7、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经主考教师审阅、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验收。
第八章 评卷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课程在命题的同时要制订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评卷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因评卷者生理疲劳而出现主观题的评分差异,要实行集体流水作业式评卷。教研室主任应对评卷的情况随时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评卷误差。
第二十三条 在人工阅卷中应采用红色签字笔,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试卷内每道大题的合计分数标记于大题题号的左边,汇总于试卷头的表格内。阅卷老师应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试卷批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修改之处必须有复查人的签名。
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脑阅卷的课程,教研室应在考核结束将答题卡封好,一个工作日内送学校考试中心进行电脑阅卷,填写一份标准答案的答题卡,标明每题多少分,并在标准答案答题卡上,写上联系人的电话和邮箱地址。
第二十五条 人工阅卷的课程,教研室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评分工作。
第九章 成绩评定和报送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由教学组长通过网上“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作弊、缓考、旷考者成绩栏中分别填写“作弊”、“缓考”、“旷考”。
第二十七条 网上提交成绩后,纵向输出《班级考试成绩分析表》和《班级成绩单》,一式3份,以《班级考试成绩分析表》为首页装订,不得有任何涂改。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分析结果,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开课学院盖章。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学院、教务处各保存1份成绩单。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由开课系(教研室)将成绩单1式3份报送至开课学院。其中2份留在学院,由开课学院转送至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学生放假后1周内,各学院统一将所属专业班级的本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单汇总后,报送1份至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九条 成绩一经网上提交,即算公布,学生也即刻可以看到成绩。学生对有异议的成绩,可以在成绩公布或下学期开学5个工作日以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由开课(系)教研室指定专人进行试卷的复核。复核后,成绩确有出入者,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并收回原有3份成绩单(教研室、学院、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成绩修改手续。
第三十条 对在评卷和成绩登记过程中的舞弊者要按《南方医科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补考、缓考及重修
第三十一条 考试(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或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单》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经任课教师、学院批准后,才能作缓考处理。缓考与补考一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时,补考及缓考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按实际得分记分并获得相应学分,但按60分计算其绩点。补考及缓考不及格课程则按实际成绩计算。补考及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则按《南方医科大学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进行重修。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作0分。认识态度良好者给予重修、补考机会。
第十一章 考核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反馈
第三十五条 各系(教研室)应重视试题的积累和筛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系(教研室)的试题卡、试卷库或试题库。
第三十六条 各系(教研室)在课程考核之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成绩和试题的要求进行分析,并写出该课程的书面教学总结和填写《南方医科大学试卷试题评价表》。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记分后,由开课系(教研室)教学秘书统一装订、统一建档。试卷分两部分装订,装订内容及顺序为:第一部分:1、封面及目录;2、《期末考试命题与考务审批表》;3、《考试科目内容/学习水平双向细目表》;4、空白试卷(A/B卷);5、参考答案(A/B卷);6、成绩单;7、《试卷分析报告》;8、《考场情况登记表》;第二部分:9、答题卡(按学号顺序);10、答题纸或答题试卷(按学号顺序)。装订方法为:以专业、年级、班级为单位装订,《期末考试命题与考务审批表》等合班相同表格可复印;装订线位置统一在左侧1cm处;第二部分允许分册装订。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办公室需进行本学院学期教学总结,在下一学期第三周以前,连同收齐的各课程的总结,统一送学校教务处作进一步统计、分析。由教务处对学期考核情况作出全面的分析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课程书面教学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课程开课的一般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情况,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风、课堂纪律,考核情况及试卷分析结果,有关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对成绩分布不正常的课程进行抽查,将分析结果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向教研室及时提供反馈信息,各系(教研室)对教学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加以纠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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