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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09-07-05 00:00 点击:

南方医科大学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学校开展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为规范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志趣附加选修的第二专业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

第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必须跨专业类修读。

第四条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学生学有余力并对某专业有志趣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者必须修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主辅修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每人限修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二章 辅修或双学位的教学管理

五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教学原则上采用平台式教学模式。即修读双学位者,必须先修读辅修专业,且成绩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要求。辅修一般为3-4个学期,在毕业前完成;双学位学习至少4个学期,在毕业后2年内完成。

第六条 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承办学院组织实施。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习环节。双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8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习环节和毕业论文。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八条 辅修专业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九条 开课学院要建立修读辅修或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而暂时中断辅修或双学位学习,可保留辅修或双学位资格至毕业后2年。

第十二条 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获准修读后,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中途放弃者,学费不退。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终止辅修或双学位学习。

第三章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程序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分别公布本学院所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和接收名额。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人数超过计划名额时,根据学生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经开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到财务处交纳学习费用,并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学院登记办理正式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报名时须提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手续者,视为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辅修专业课或双学位的考核后,即获得相应学分,成绩由开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的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注册单位,并记入辅修或双学位成绩册。辅修和双学位学生的考核与其它学生同等要求。

第十八条 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能冲抵其本专业任何课程学分。如果本专业必修课中,部分课程与学生注册的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相同,可以申请免修,其本专业必修课学分允许冲抵相应的辅修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修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双学位,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数,但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也可以按辅修专业毕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各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OO四年级开始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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