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学生用隐藏

(校教字[2015]5号)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本站原创 发表于: 2015-03-09 00:00 点击:

南方医科大学

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校教字[2015]5号)

 全文下载:《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正式文件).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建立学生公平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方医科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校本专科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类考试、()业生返校参加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考试违纪,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  不按要求就座,或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

(二)  开考前将非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放置座位上。

(三)  考试中擅自借用或传递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四)  不按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五)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六)  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七)  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八)  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指点他人或代为他人操作、调试计算机者。

(九)  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考场管理职责的行为。

(十)  其它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二)  一般考试不到30分钟或在某些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场的考试中强行离场。

(三)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在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或答卷前擅自离开考场。

(四)  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或重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严重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  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二)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三)  考试中,未经允许,随身携带手机、传呼机、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或置于座位附近,但没有使用。

(四)  计算机考试中,通过各种技术擅自改变考试流程、考试系统环境的(如延迟试题提交时间,频繁跳转、退出考试界面等)。

(五)  其他严重违反考纪,扰乱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特别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  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二)  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

(三)  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  其他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  故意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未经允许,用他人信息登录计算机考试系统的。

(二)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翻动答卷便于他人窥视、抄袭。

(三)  以手势或其他方式互对答案,互打暗号。

(四)  提前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与他人交流试题答案。

(五)  他人拿走自己答卷或草稿纸时未加阻止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六)  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传呼机、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类似电子设备的。

(二)  在课桌上事先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未在开考前将课桌上原有书写内容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三)  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携带、夹带、隐带、隐写、传递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四)  闭卷考试开考后,仍将与考试内容有关、非考试必需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放置在课桌、座位或抽屉内等处。开卷考试开考后,仍将不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等物品放置在课桌、座位或抽屉内等处。

(五)  开卷考试,向他人提供或与他人交流课程考试材料的。

(六)  计算机考试,未经同意,在考场中使用U盘拷贝或通过网络下载、传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源,或擅自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源的。

(七)  计算机考试,未经同意,通过各种技术(如截屏技术)将考试系统内容传送、备份到考试系统以外的地方,或将考试相关内容复制、导入到考试系统中的。

(八)  根据试卷的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试卷雷同,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的。

(九)  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十)  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特别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找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

(二)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  组织团伙作弊的,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或其他便利条件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  其他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处分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批准,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违纪作弊现场处理

(一)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处理。

(二)  监考人员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规则》和《南方医科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记录表》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三)  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让该生签名确认。

(四)  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证据和工具,应予拍照记录或暂扣并出具收据。

(五)  监考人员应第一时间将违纪作弊情况报告给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予以公示。

(六)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记录表》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  《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记录表》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必须接受学校的相关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并拒绝在《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签名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认定处理

(一)  考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考人员将《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据或工具送交教务处。

(二)  教务处收到《南方医科大学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后1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所在学院。

(三)  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处理意见和违纪作弊考生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说明”到教务处。逾期未提交者,视为学院与考生对违纪作弊事实均无异议。

(四)  教务处将相关情况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

(五)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相应程序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向违纪作弊学生了解相关情况时,允许学生进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时,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复核相关事实。不得因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处理,也不得向监考老师施加压力。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受到处分者,除上述相应条款处分外,不得转专业,不得参与免试研究生的推荐,学生干部作弊则撤销其职务,受处分当学年不得参与各种表彰奖励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毕(结)业生在返校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直接取消换领毕业证或补发学位证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后,相关学院必须及时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应签署知情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于因考试违纪作弊所受处分不服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实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本专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 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南方医科大学行政楼2楼    邮编:510515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教务处
常用连接:学校首页   |   招生网站   |   教学发展中心   |   本科审核评估   |   旧版教务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