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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 2019-11-28 09:20 点击:

南方医科大学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是教育教学的核心,是体现学校“办学思想、人才培养”的实体。课程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课程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设计、以系列学习内容为基础的学习计划或学习方案。

第四条 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科学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杜绝因人设课和无人不设课情况。

课程的具体规划、建设、完善等工作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每门课程应设有专门的课程负责人及教学秘书,应不少于2名主讲教师。不同学院开设的相同课程须在学校教务处指导下定期开展同质化建设。

第五条 课程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知识内容相近或相似课程按一门课程管理,课程下可以根据不同学时、不同开设单位等情况分设不同的教学平台。

第六条 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修读计划时,以课程平台为选择目标。选择相关课程平台列入培养计划时,必须征求课程开设单位意见,并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七条 课程平台管理。根据不同专业需求,课程平台最多不超过4个。每个平台要有明确的学分、学时(总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考核方式、适用对象等信息,还应有完善的课程简介与要求、教学大纲、参考资料、授课教研室等信息。其中教学大纲应包含授课节次学时与内容、授课类型和授课地点要求等信息。不同课程平台的教学大纲要有区别明显的授课要求与学习目标。

第八条 课程命名规则:

1.一般情况下,具有完整体系的一门课程应该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授课,单独命名,并赋予一定的学时、学分。

2.授课要求、授课内容、考核要求区别较大的,应分开设置命名。

3.因课时过长、教学安排等因素,需要跨学期授课的,应该分开设置命名。

4.教学内容连续、分开设置的课程,要充分考虑(类别)课程平台的设计。

5.凡存在以“一、二、三……”等序号连续命名的课程,就不再出现无序号的同名课程,并且序号课程下不宜再建不同的(类别)课程平台。

6.名称相同、内容上不存在连续性的课程,需要以备注形式予以区分的,以全角括号形式标示(如《病理学》与《病理学(英文)》)。

7.以系列讲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课程,每学期课时(学时)不超过1学分课时(学时)、连续多个学期开展的,不需按学期单独命名。但需要在该课程最终完成的学期给予一个考核评价结果,并包含完整的学时、学分等内容。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九条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要求以及学科发展、学校教学实践情况,课程体系和内容应进行不断修改调整并定期完善。课程负责人具体推动课程建设实施进程。

第十条 课程建设原则。坚持以能力培养为导向,以学生学习为中心,以突出教学整体设计、扩大综合性实践、坚持校本资源生成为基本原则,以服务社会为导向,构建符合自身教育教学需求的课程体系,培养视野广阔、专业全面的人才。

课程质量以“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为方向,积极借助互联网优势,建设相应数字化课程,传承优质教学资源和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内容

1.课程计划:包括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授课课时、教学大纲等。

2.课程标准:包括对于国家课程标准、地方标准、学校评价标准、教科书拟定标准、教科书标准等的理解与探讨。

3.课程(大纲)编制: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制定、年度教学计划拟订、教学日数与课时确定、课时表制作等。课程编制是课程管理的核心部分。

4.课程资源:包括教材/参考资料研究与选择,网络教学资源的选择与制作,网络课程建设与设计等。

5.课程实施:教学目的确定、教具审查、教案编写、教学方式改革、班级管理指导等。

6.课程评价:包括学习指导、评价考核、课程改进等。

第十二条 课程大纲编制主要是制定、完善课程纲要性信息。主要包括人才培养计划中课程合理开设的时间、前期应修课程以及课程的教育目标、总课时、教学大纲等信息,是组织实施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备课、讲课、实验(习)、实践能力培养和考试(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大纲的编制工作应在学校教务处统一指导下,由各学院组织教研室(系、研究所)负责具体编写。编写的课程纲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课程纲要的修订应符合课程规范,贯彻教学改革精神,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突出教学重点,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学大纲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并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课程资源是课程教学实施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教研室(系、研究所)应高度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与管理。学校要求统一建设资源管理平台的,应按学校要求集中统一建设。

课程资源具体指体现学科知识的图书、论文、图片、音频、视频、实体标本以及相关网站等资源。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高水平规划教材、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和教学急需的自编教材。学校教材的选用,遵循系(教研室)推荐、学院初审、专家审核、学校确认的程序,坚决杜绝传播错误观点的教材、质量低劣的教材(含自编教材)进入课堂,系(教研室)负责人是保证教材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因教学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含教材、外文图书、参考资料、讲义等),要选用社会公认的、具有较好口碑的教材,并严格执行报批和审核手续,未经报批一律不得擅自预订、发放和使用。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五条 开课准备

1.教学组织。在教学开展前,课程负责人指导成立课程教学组,指定教学组长和教学秘书,明确教学任务。教研室应按要求开展集体备课、新人新课试讲等活动,定期组织检查性或观摩性听课,及时检查并反馈课堂效果,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2.教案撰写。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按照教案组织课堂教学。教案是体现教学设计、传承教学经验的主要载体,可以电子版形式进行管理。教案应包含授课基本信息、重点、难点、过程安排、方法设计以及课后总结,课堂总结要呈现教学设计的相关信息。

3.人员准备。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学校相关要求。课程教师团队人数、职称梯次配置合理。新入职教师申请开课前必须完成1学期的助教、32课时的听课任务(已获得讲师资格的除外),完成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学习。

4.编制教学周历。教学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教学周历,主要内容包括:定时间(周次、月、日、星期、节次)、定次数(课次、班次)、定内容(章节、课题)、定方式(讲课、实习或见习、学时数、教学手段)、定人员(主、辅讲),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上报学院、学校。

5.备课。开课前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主要对象,积极查阅参考资料,精选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具体情况,做到“四备”(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学方法和手段)。应积极开展混合式教学设计,逐步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备课至少应在开课前一个月完成。要有集体备课,对课程组织、教学设计、考核评价进行评估。

6.试讲。凡“新讲课、讲新课、讲课新”(新教师首次讲课的、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差”及以下经培训拟重新上课的、授课内容/授课手段有重大调整)的教师必须试讲。试讲一般应在开课前一个月进行。新教师首次讲课前以及上学期授课质量评估为“差”及以下者的试讲由学院(教辅单位)组织,其余情况由系(教研室)组织,试讲应成立 57 人的专家组。连续三次试讲不合格者,不得担任本学期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答疑。应通过网络化教学平台、讲座、见面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及时解决学生学习和研究中的各种疑问,不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七条 考核。根据专业要求及课程性质,应在教学过程中安排形式多样的考核。具体按《南方医科大学课程考核和总结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学活动

1.理论教学

根据教学大纲,系统传授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律。课堂精讲,力求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语言生动;讨论式教学,力求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基础,组织开展以对话、质疑和争论为突出特点的教学活动。积极鼓励开展方式多样的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教学改革。

2.实践教学

2.1 实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大力开展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坚持巩固知识和提高问题解决能力为导向。要根据实验室最大通过量科学、合理的安排实验教学。

实验报告格式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实验次数少于4个(含4个)的,可印制单页的实验报告,按实验项目分类归档;实验次数多于4个的,需印制成实验报告本。

2.2 见习。应安排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带领、指导学生见习。学生应真实、完整、简明并按时完成见习报告,不合格者应责令重写。

2.3 实习。应安排获聘3年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指导学生实习。重视实习基本功训练,以职业素质和胜任力为方向,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应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填报。


第五章 课程评价

第十九条 课程评价是指检查课程的目标、编订和实施是否实现了教育目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判定课程设计效果,并据此做出改进课程建设的决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好”和“差”两方面。注重导向作用,体现对课程教学各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每套评价表包含若干定量评价指标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指标根据教学改革动态调整。每项定量评价指标(被)赋予不同权重,以五星评价为主,每套指标满分100分。定量指标中可包含“是否”类的判断性指标,具体分值根据情况设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评价包括学生评价、自我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等。学生课程评价在每一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实施;自我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是课程发展性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课程评价以学校为主体开展,覆盖全校各类课程。

第二十三条 秋季学期前4周内,各教学单位上报全部课程的自我评价、单位评价;学校抽查部分课程实施专家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课程评价总分=课堂评价平均分*20%+学生课程评价平均分*30%+课程自我评价分*15%+课程单位评价分*15%+专家评价分*20%(根据教学改革可灵活调整)。

被抽查的课程专家评价分按专家实际评价得分认定,未被抽查的课程专家评价分=(抽查课程评价平均分/抽查课程自评平均分)*课程自评分数。

课程评价总分在全部课程排名前15%的为“优秀”,排名后15%且低于60分为“差”,排名后5%且分数低于60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被评价优秀的课程(学校评价排名前15%),随后2学年可免于进行课程评价。诱导、误导学生评价方向的教师参与讲授的课程当年被认定为“差”。


第六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学课程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课程建设资源分配、单位教学绩效等工作的评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如果有一条评价结果和事实不符(如根本没开展过小组讨论式学习或没有布置过平时作业,该条指标却给了满分),该次评价整体作废。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发布课程评价结果,形成课程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优课”计划。连续2年评价优秀的课程授予“学校优秀课程”称号,加大该课程的建设支持力度,质量工程、教学改革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一个学年内学生课程评价平均分:1个教学班为“差”的,给予警告;1个教学班为“较差”或2个教学班为“差”的,给予严重警告。收到严重警告课程的专家评价为“差”及以下的,全校通报,减扣单位绩效。(平均评价分来源:教学班评价人数不少于10人的学生评价平均分,或者学生评价、专家评价的平均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教学绩效。教务处、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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