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药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药学类专业办学质量,帮助有关高校寻找在药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药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代表组成,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代表参加。
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构建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标准和程序;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组织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受认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及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其它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
1.3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医学门类下药学类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以及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所在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认证委员会建议派往申请认证学校的临时性专业认证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申请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2 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并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医学门类下各药学类专业,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相关要求撰写。
认证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委派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认证的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应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指专业认证专家组受认证委员会委托,到学校对申请认证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认证专家组由认证分委员会建议选派,并报认证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场考查以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专家组成员应熟悉专业认证标准,在进校至少4周前收到并认真审阅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校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考查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师生。会晤对象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察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3)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真实情况;
(5)对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查工作结束时,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反馈给申请认证学校。专家组于7日内完成现场考查报告,并向申请认证学校和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
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5.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 ,并于7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
2.5.3 确认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投票时全体委员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需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完成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撰写申请认证专业的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
2.5.5 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和认证报告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
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序号 |
认证工作内容 |
时间结点 |
1 |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
定期 |
2 |
认证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做出回复 |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
3 |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
受理后一个月内 |
4 |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
收到自评报告两个月内 |
5 |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
一个月内 |
6 |
现场考查 |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个月内 |
7 |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
定期 |
3 监督与仲裁
3.1 监督
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 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3 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 认证费用
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 附则
5.1 本办法只规定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5.2 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5.3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附件1-2:
全国药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讨论稿)
二○○七年十二月
1 标准
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标准 |
1.专业目标 |
1.1专业设置 |
0.5 |
1.2培养目标及要求 |
0.5 |
2.教学质量 |
2.1学生质量 |
0.6 |
2.2社会评价 |
0.4 |
3.课程体系 |
3.1课程设置 |
0.3 |
3.2实践教学 |
0.4 |
3.3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
0.3 |
4.师资队伍 |
4.1师资数量与结构 |
0.5 |
4.2教学水平及教师发展 |
0.3 |
4.3科研水平 |
0.2 |
5.支持条件 |
5.1教学经费 |
0.3 |
5.2教学设施 |
0.4 |
5.3图书资料 |
0.3 |
6.学生发展 |
6.1招生 |
0.3 |
6.2就业 |
0.4 |
6.3学生指导 |
0.3 |
7.教学管理 |
7.1管理制度 |
0.5 |
7.2质量控制 |
0.5 |
1.7个一级指标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指标为核心指标。
2.各个指标的评价意见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完全达标”、B表示“基本达标”、C表示“不达标”。
3.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和“不通过认证”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评价标准如下:
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一级指标中A≥6,C=0,其中核心指标全部为A。
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一级指标中A≥5,其中核心指标为A≥3。
不通过认证:一级指标中C≥3或核心指标C≥2。
2 标准内涵
1. 专业目标
1.1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地区与行业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发展及医药科技进步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充分,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1.2 培养目标及要求
专业培养目标明确,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1.2.1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药学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够从事药物研究与开发、药物生产、药物质量控制、药物临床应用等方面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
1.2.2 培养要求
本专业基本学制4年,授予理学或医学学士学位。毕业生应达到的培养要求如下:
(1)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
学生要达到国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要求以及职业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药学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人际交流的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自主学习能力。
(2)掌握药学基础学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掌握与药学相关的数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掌握与药学相关的化学、生命科学、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3)掌握药学专业的基本知识与实验技能
掌握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受到各学科实验技能、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具备药物研究与开发、药物生产、药物质量控制、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能力。
(4)掌握药学相关方面的知识及能力
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能够了解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熟悉药事法规、政策;熟练应用至少一门外语。
2 教学质量
2.1 学生质量
具有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较扎实的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本专业基本知识点和基本技能可参考《全国药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知识点》和《全国药学本科专业学生基本技能手册》)。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和其它各类有意义的第二课堂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2.2 社会评价
本专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继续深造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对该专业毕业生评价较高,社会舆论对该专业反映较好,毕业学生对本专业给予正面评价。
3 课程体系
3.1 课程设置
本专业教学计划中主要包括下列五类课程体系:人文及社会科学课程体系;数学、物理、信息技术课程体系;化学基础课程体系;生物学与医学基础课程体系;学科专业课程体系。要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学习空间,设置必要的选修课程。本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包括化学基础课程、生物学与医学基础课程、学科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可参考《全国药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知识点》。各类课程体系分述如下:
3.1.1 人文及社会科学课程体系
人文及社会科学课程体系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及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和大学英语课程。
3.1.2 数学、物理、信息技术课程体系
数学、物理、信息技术课程体系主要包括高等数学、数理统计、大学物理、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
3.1.3 化学基础课程体系
化学基础课程体系主要包括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和物理化学课程。
3.1.4 生物学与医学基础课程体系
生物学与医学基础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生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基础、生物化学和临床医学概论课程。
3.1.5 学科专业课程体系
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包括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天然药物化学和生药学课程。
以上课程体系中的课程是药学专业必须开设的。各校可参考《全国药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知识点》,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自行设置课程体系、重组课程内容、确定课程名称。还可以根据专业定位及专业培养方向不同设置各自的特色课程体系。
3.2实践教学
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具有满足药学教育需要的完备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验课程、见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多种形式。本专业必须加强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创造条件让大学生较早地参加科研和其它各类实践创新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校除在校内开展实践外,还要在医药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参与药学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在实验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得到锻炼。
3.2.1 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无机化学实验、分析化学实验、有机化学实验、物理化学实验、人体解剖生理学实验、微生物学实验、生物化学实验、药物化学实验、药剂学实验、药理学实验、药物分析实验、天然药物化学实验和生药学实验。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3. 2. 2 实验教材
应选用国家规划的实验教材或自编的有特色的完整的实验教材。
3.2.3 实验学时
应形成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主干课程实验课学时与相应理论课学时之比大于等于0.8或达到550学时以上。
3.2.4 实验教学队伍
承担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大于等于40%。专业主干课程相应的实验课教学中,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小于等于25人。
3.3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
(1)选题 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紧密结合本专业的药学科研与生产的实际问题,综述不能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保证一个学生一个题目,使学生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注意通过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培养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协作精神,尤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2)内容 包括文献综述、正文等,论文写作规范。
(3)时间 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时间达到16周以上。
(4)指导 指导程序规范,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6人;有明确的毕业论文管理制度、执行规范,毕业论文的相关材料(包括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教师评语、评阅教师评语、答辩记录等)齐全。
(5)答辩 至少有三位以上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答辩小组,答辩程序规范。
4 师资队伍
4. 1 师资数量与结构
4. 1. 1 师资数量
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师数量以及符合本专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师资结构,专业主干课程教师数量充足;学校整体师资数量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整体师资结构科学合理;应有具有药学学历教育背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高的专业负责人;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剂学四门课程每门至少有一名具有药学学历教育背 景的副 教授以上职称的课程负责人。
4. 1. 2 师资结构
(1)从事本专业学科专业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工作的师资中80%以上的教师必须具备药学学历教育背景。
(2)从事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的35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 2 教学水平及教师发展
教师能够胜任本科教学任务,学生对教学工作总体比较满意,认证专家进校随机听课的评价优良率达到60%以上,抽查近一年的专业试卷,命题和评分程序规范。
学校要为教师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促进教师素质持续提升。教师队伍能够形成合理的梯队,注重培养青年教师,有专业教师队伍的进修、科研和发展规划。教师在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应该从事一定的教学研究。
4.3 科研水平
(1)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中各课程的负责人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应有主持至少1项省厅级以上药学科研项目的经历。
(2)从事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近三年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数至少达到人均1篇(种)以上。
5 支持条件
5. 1 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有保证,总量能满足教学需要,本专业仪器设备经费总值不低于100万元。
5. 2 教学设施
教室、实验室、实习和实训基地及其相关设施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管理规范。
5.2.1 实验条件
(1)必须建有微生物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天然药物化学、生药学专业实验室,或相应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建设规范可参考《全国药学本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规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低于5000元。
(2)化学基础课程体系和生物学与医学基础课程体系中课程相应的实验课,每组学生数不超过2人;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中课程相应的实验课,每组学生数不超过3人。
(3)在制度和经费上保证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
5.2.2 实践基地
(1)有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时间在3年以上),每个毕业实习基地年容纳量不得超过30个学生。
(2)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如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每人带教不超过3人。
5.3 图书资料
具备满足教学科研所必需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及图书资料等。能够满足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和学生的学习所需,资源管理规范、共享程度高。
学校图书馆或所属院(系、部)的资料室中应具有一定数量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外文图书、期刊、手册、电子资源等各类资料,且各类资料的利用率高,有完整的学生借阅记录。其中订阅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医药类核心期刊种类数不少于30种,外文期刊应有一定比例,有两年以上积累。
6.学生发展
6.1 招生
生源数量充足,质量较高。
6.2 就业
本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较高。近三年平均就业率达到80%以上。
6.3 学生指导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的执行落实。
能够为学生搭建良好的科技创新活动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7. 教学管理
7.1 管理制度
专业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完备,并能严格贯彻执行,各类档案文件管理规范。具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等完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教学质量认证结果及时更新。专业所在院系教学管理人员数量充足,且人员相对稳定。
7.2 质量控制
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与评价机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主要包含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软硬件建设、教学和学习环境、学生素质、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日常管理运行情况等各方面的质量控制。具有比较健全的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并能严格执行,学校或院系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认证。具有比较完备的毕业生跟踪反馈体系。
附件1-3: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
(讨论稿)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工作指南是指导专家组工作、规范专家组认证行为的重要文件,也可为申请认证学校的认证准备工作以及配合专家组入校考查提供参考。
一、专家组构成、职责和守则
1、专家组的构成
专家组是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小组。专家建议名单由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出,报认证委员会批准同意。专家组一般由5~7位专家和1位秘书(可兼任)组成,组长、副组长由认证委员会指定。
专家组成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2)长期从事药学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管理经验。
(3)与申请认证学校没有重要关系(专家组成员不得是该校毕业生、目前或曾经在该校担任教师或进行项目合作、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对被评学校没有偏见)。
2、组长职责
(1)直接对认证委员会负责。
(2)召集专家组会议,制定考查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3)负责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协调和领导专家组成员开展认证工作。
(4)与校方沟通,协商决定有关事宜,保证专家组工作顺利进行。
(5)与专家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考查期间主持每天举行的专家组会议。
(6)负责研究资料,总结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7)组织专家组成员讨论和撰写考查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文字的准确性负责。
(8)在各类认证文件、报告的组长签字栏签字,并于考查工作结束后的7日内将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认证结论建议等提交到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3、专家组成员职责
(1)接受专家组组长领导,遵守考查纪律和规定。
(2)准时到达认证学校,不能按时到达者,需提前两周报告专家组组长。
(3)主动做好各项考查准备工作,熟悉有关考查文件,了解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对考查工作的要求,审阅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
(4)认真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专家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5)按专业认证标准内容要求,详细记录具体数据,填写相关表格,撰写考查报告的有关部分。
(6)对各自的认证考查工作负责,在考查报告和相关文件的签字栏签字。
4、专家组成员行为守则
(1)严格遵守相关的原则与规定。
(2)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认证考查工作,不做可能影响认证考查工作信誉和质量的事情。
(3)禁止接受学校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特殊服务,严禁利用专家组成员的身份牟取私利。
(4)考查期间不参与任何与考查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接受校方的单独邀请,不得接受认证学校的各种聘任。
(5)注意保守秘密,凡属于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尚未形成正式结论的内容(例如,申请认证专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对申请认证专业改进建议的讨论内容、专家组成员个人发表过的意见等),均不得泄漏。
二、考查工作程序
1、进校时间
进校考查时间由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学校和专家组协商决定,并在现场考查前将考查计划通知学校。现场考查应安排在教学周内进行,时间不超过3天。
2、考查要求
现场考查以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考查,提出个人意见,由组长负责汇总意见。
3、考查工作
(1)准备
专家组在考查之前应详细阅读专业认证标准和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根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对该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要求,制订考查工作计划,确定考查重点,明确每个组员的职责和分工。
(2)会晤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
专家组进校后要与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会晤,了解学校和院系的机构设置,办学特色及其对本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等方面的情况。
(3)会晤院系行政、学术、专业负责人
听取申请认证专业建设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了解如下内容:
①培养定位、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与实施,课程安排、专业特色及适应性。
②院系为专业教育教学活动所创设的条件与环境。
③师资结构及师资建设情况。
④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
(4)会晤教师
通过访谈,会晤专业课、基础课以及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了解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认知度,了解教学状况、教师素质、教书育人、课程设置、课程组织、教材使用等情况以及参加访谈教师对专业的看法和意见等,同时了解他们是否理解所讲授课程在专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
着重会晤负责课程体系设计的相关负责人,以了解制定教学计划的依据及其对本专业制定的教学计划核心思想的理解。
(5)会晤学生
通过集体访谈、个人访谈、观摩学生活动等方式,听取学生对本专业教学、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能力、素质、团队合作意识等。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了解学生对本专业制定的培养目标是否了解,是否有意识地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努力学习,并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专家组中的至少四个专家应单独与学生举行一次访谈,专家随机选定4-7名学生参加访谈,学生应能自由、充分表达他们对教学培养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及其教学内容的意见,访谈专家应随机与1名学生个别谈话。
(6)审阅学生学习成果
学生学习成果是反映能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重要参考,专家组应对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审阅学生近一学年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查阅学校展示的一系列反映不同学生学习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实物以及随机调阅其他材料等,进而了解课程设置与课程体系中的每个层次和各门课程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了解课程对提高学生技能与实践能力的帮助程度,评价教学培养计划的有效性。
(7)考查学生
考查学生分两个方面,即考查学生对主干课程知识点及基本实验技能的掌握情况。
通过专题讨论的形式考察学生对有关课程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利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以及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专家组随机选取三年级或毕业班学生组成几个小组,围绕主干课程知识点给出专题讨论题目,要求学生在24小时后提交学生小组报告,并向专家组进行汇报。
基本实验技能的考核以《全国药学本科专业学生基本技能手册》为参考,随机抽取学生并对其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考核。
考查学生时,要以大多数学生的状况为考查目标,不能以个别、少数现象代替总体状况。
(8)会晤毕业生
了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情况,听取毕业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意见及建议,了解社会对该校所培养学生的评价,了解学校为适应需要是否在逐步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会晤的形式可以采用网络视频或电话访谈的形式,也可在考察校外实习基地的同时进行。
学校应推荐不同届的毕业生,尽可能以在校外工作的毕业生为主。
(9)考查教学条件
通过核查学校专业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清单,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了解学校专业实验的条件和管理。通过查看资料或巡查等方法,了解学校图书馆、计算机室、资料室、教室以及设施更新、申请认证专业学生对设施的使用等情况。
专家组还需至少考察一个校外实习基地,了解学校毕业实习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评价等情况。
(10)考查教学管理
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与实施效果。
(11)授课考查
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课堂教学是本科生教育的重要方面,要重视对课堂及其教学实际效果的考察。
为了保证考查的结果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教学情况,要随机抽查一些专业主干课程尤其是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及相应实验课,了解真实授课情况,要注意在听课后及时通过学生了解其实际授课效果。
(12)交换意见
与学校、院系领导人交换考察意见,由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反馈专家组现场考察意见,并由每位专家阐明各自对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的观感,及对该专业发展的建议。
三、考查报告
1、考查报告的内容
考查报告应符合《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中相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全面评价。
(3)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药学类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相关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映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真实情况。
(4)对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考查报告的形成
(1)专家组召开全体会议,就报告撰写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在主要问题上统一认识。
(2)专家组成员在明确考查报告中所负责部分性质和范围的基础上,分工完成初步报告。
(3)组长在专家组全体会议上宣读初步形成的报告,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论、修改和补充。
(4)专家组内部对考查报告内容如有分歧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由组长做出最后决定,组长应把组内分歧意见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书面汇报。
(5)专家组组长和全体成员在考查报告初稿上签字。
(6)现场考查结束后7天内,专家组组长对考查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完成报告最终稿,并将报告最终稿传真或寄送至专家组全体成员处签字认可后,提交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四、认证结论建议
专家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并提交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认证结论建议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备注:本指南为药学类专业认证通用指南。
附件1-4:
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讨论稿)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以上申请认证专业的毕业生,并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医学门类下药学类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2)申请学校应向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请书和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审核
认证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后,将委派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的审核决定。
二、自评
1、自评目的
自评是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和院系对自身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与评估,包括办学条件、培养目标等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认证分委员会递交的文件性材料,需对照专业认证标准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解释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进行,要求体现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专业所在院系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工作。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由学校概况、专业概况,专业建设水平,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附录等部分组成,需按顺序逐条陈述。
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客观、翔实的证明材料,以供认证专家核查。
自评报告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学校概况(不超过1000字)
包括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定位、学校总体专业特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总体思路等。
(2)专业概况(不超过2000字)
包括专业历史与现状、专业目标、本专业在学校及国内同类院校中的地位、作用、特色等。
(3)专业建设水平(不超过8000字)
对照相应专业认证标准的各项指标逐一描述,做到统计数据与文字阐述相结合。
(4)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不超过2000字)
重点描述本专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努力和改进的思路与具体措施等。
(5)附录(以近五年为主)
①相关教学文件: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时安排等。
②师资队伍情况:本专业教师名单、履历、职称、担任课程等情况。
③教学条件:专业实验室状况包括面积、仪器设备清单、开设实验项目等情况。
④学校总体水平评价:教育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
⑤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必要准备条件
1、申请认证学校应为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陈列考查所要求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资料;展示一系列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实物,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
2、申请认证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专业认证专家组的工作。
四、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
备注:本指南为药学类专业认证通用指南。
本文档下载